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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房屋應依實申報租賃收入,不以取得扣繳憑單之收入數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將房屋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所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該如何辦理申報,該局說明如下:

 

 

一、出租房屋取得租金,可依下列方式計算擇一申報:

 

 

(一)   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率43%之餘額為所得額並辦理申報。

 

 

(二)   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列報:可舉證損耗及費用的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購買出租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費用等

 

二、將房屋無償提供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者,經查明確係無償且沒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於申報時檢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影本,可免設算租賃所得。除此之外,仍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三、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其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收入,均仍得減除上述43%之必要損耗或費用。

 

 

四、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臺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將房屋等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或類似押金性質之款項,皆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金收入,而不以取得扣繳憑單之收入數為限。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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