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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房屋應依實申報租賃收入,不以取得扣繳憑單之收入數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將房屋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所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該如何辦理申報,該局說明如下:
一、出租房屋取得租金,可依下列方式計算擇一申報:
(一) 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率43%之餘額為所得額並辦理申報。
(二) 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列報:可舉證損耗及費用的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購買出租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費用等
二、將房屋無償提供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者,經查明確係無償且沒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於申報時檢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影本,可免設算租賃所得。除此之外,仍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三、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其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收入,均仍得減除上述43%之必要損耗或費用。
四、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臺,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將房屋等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或類似押金性質之款項,皆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金收入,而不以取得扣繳憑單之收入數為限。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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