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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全面建檔

《賦稅》2008/11/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營業稅零稅率退稅案件查核效率及審查時效,輔導營業人自9711月(資料所屬9-10月)起,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應檢附「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應按不同月份及外銷方式依序填寫,以利申報981月資料起全面建檔。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1
外銷貨物。
2.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3.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4.
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
5.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6.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7.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該 局指出,為配合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全面建檔,營業人採人工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應按不同月份及所適用前開規定之不同外銷方式(1-7款)別填寫「營業人申報 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第一聯申報聯,供分局、稽徵所承辦人審查;第二聯申報副聯,提供建檔;第三聯收執聯,由營業人於申報時併同申報聯交由稽徵機關核 章後作為申報憑證。
該局籲請適用零稅率退稅案件之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時,配合前揭方式申報,以利作業。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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