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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如有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應收回錯誤之發票另行開立,不得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如有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應收回錯誤之發票另行開立,不得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如發現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並將錯誤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及收執聯確實收回註明作廢;如於次期以後始發現有書寫錯誤情事而另開立發票,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退稅,不可逕以開立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方式處理。
該局指出,實務上常見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卻逕開立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沖銷原申報銷(進)項銷售額及稅額,已影響稽徵機關審理營業人帳載資料之正確性,且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情事一經查獲,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限期改正並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或取得統一發票時,應即時核對載明事項是否相符,如有記載錯誤應作廢並另行重開,勿以退貨或折讓方式處理,以免因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而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60)
更新日期: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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