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7月底前回報扣(免)繳憑單退查通知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扣(免)繳暨股利憑單退查通知單,已函送各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辦理更正手續。請扣繳義務人或營利事業查對補正後,並於扣繳義務人簽章欄加蓋章戳,儘速於98年7月底前回報轄區分局、稽徵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扣(免)繳暨股利憑單退查通知單,已函送各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辦理更正手續。請扣繳義務人或營利事業查對補正後,並於扣繳義務人簽章欄加蓋章戳,儘速於98年7月底前回報轄區分局、稽徵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繳稅款,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 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薪資所得,得視全月給付總額按20%或6%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外新聞供應商提供新聞資訊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所收取之費用屬所得稅法第 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財政部94年1月25日 台財稅字第09404507160號函及94年1月28日 台財稅字第09404512020號令 規定課徵所得稅。另財政部75年10月9日 台財稅第7564565號函有關美聯社及路透社等外國通訊社,提供新聞資訊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所收取之費用,免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自98年3月1日 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承租房屋時,房東表示每月租金係實收金額,或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負擔,導致扣繳義務人於計算扣繳稅款常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以致短扣稅款而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網路申報請於98年2月2日 午夜12時前完成申報程序,逾期申報免扣繳憑單或扣繳憑單者,將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1條或第11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辦理各類所得資料申報,如因情形特殊同時採用媒體申報及網路申報,其製單流水號不可重複,且網路申報之所得資料必需彙總合併為一個檔案上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今(98)年元旦起,各類所得、薪資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可直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 )線上列印,免再赴國稅局取用印製之繳款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時值各公司、行號填發員工扣(免)繳憑單的期間,各公司、行號應誠實申報薪資扣(免)繳憑單,以免遭補稅並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多元化繳稅機制,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可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即將於98年1月1日 起展開,申報截止日至98年2月2日 止,由於適逢元旦及農曆春節假期,請申報單位把握時間,及早準備並依限完成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所得人,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是否都可免予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即日起提供97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套裝軟體光碟片,設籍臺北市之申報單位,請就近向該局所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總局服務櫃台索取,更新建檔或審核軟體,以利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電子(含媒體及網路)申報專用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信託財產 各類所得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股利憑單格式,配合所得稅法修正並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及稽徵業務需要,略有變動,自行印製各項所得憑單及申報書之 申報單位,請確實依財政部新頒訂格式印製。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有給付或分配各類所得,於 填報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時,除下列所得資料不得使用網路申報外,其餘皆可於98年1月1日 起至98年2月2日 止採用網路申 報,而且春節期間照常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