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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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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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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08月07日(日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繳稅截止日非假日,不能延期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繳稅截止日非假日,不能延期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稅捐繳納限繳日期最後一天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可以延至上班日的第一天繳納,但是限繳日期最後一日為例假休息日的前一天,並沒有延期繳納的問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繳稅截止日。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若逾期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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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解雇勞工 不是老闆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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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限制出境 門檻放寬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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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11月13日(日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自動補報免罰調查基準日之認定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自動補報免罰調查基準日之認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之各款逃漏營業稅行為,凡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該 局說明,所稱「未經檢舉」,係指未經他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調查機關檢舉而言。且「檢舉」並未限定檢舉人之身分,亦未限定須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 查人員檢舉。故違章漏稅案件,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者,即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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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03月03日(日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未依規定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之處罰規定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未依規定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之處罰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至95年2月3日截止,扣繳義務人並應於95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如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向公庫繳納,但因疏忽未依法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款處20%之罰鍰,最高不超過22,5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補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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