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廢字第1000004111號函
【解釋日期】 100年01月12日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各項處理項目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之處理方式是否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再利用」定義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經檢視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現行處理方式、處理後產出之產品及再生料種類、用途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等,除農藥廢容器處理業採焚化處理外,應回收廢棄物現行處理方式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13款第3目之「再利用」定義,詳附件。
另請依本署99年11月10日環署綜字第0990101709號解釋令原則認定其環境影響評估事宜。
二、惟處理方式將因個案有所不同,故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建議審查機關仍應依個案之處理方式、處理後產出之產品及再生料種類、用途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及其他因素等,審酌認定其是否符合上開解釋令「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之「再利用」定義。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1000043851號函
【解釋日期】 100年06月10日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轄內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公司」,經本署同意變更廠區配置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公司係於○年○月○日取得廢機動車輛類回收業受補貼機構資格。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8條第4款規定(略以),回收業受補貼機構之稽核認證設施運作方式、廠(場)區平面配置及消防設施說明文件內容變更者,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向本署辦理變更。
二、另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回收業、處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證應記載事項或登記文件內容: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
(二)登記證除前款以外之應記載事項變更。
(三)登記文件內容中:
1、清運設備變更。
2、處理流程及設備、污染防制(治)措施變更。
3、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種類及其最大產出量變更。
4、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 理方式變更。
三、綜上,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規定,受補貼機構之回收業有廠區平面配置變更時,應向本署辦理變更,惟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廠區平面配置變更時,無須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解釋函令類別】應回收廢棄物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1000047938號令
【解釋日期】 100年06月13日
【解釋內容】
核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中,有關政府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之變更規定:
機構名稱、
機構地址、
負責人姓名、
住址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者,始須依前揭規定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