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80032878號函


【解釋日期】 0980423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廢潤滑油)回收業申請登記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回收業申請登記,應向貯存場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而未設貯存場之廢潤滑油回收業,則應向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月13日起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代之)登載地址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同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若屬未設貯存場之廢潤滑油回收業,且其營業登記地址於貴轄,則該業者申請回收業登記之審查權責應屬  貴局。



  
二、另有關清運設備停置於其他縣市乙節,為利  貴局管理,可建請該業者將其清運設備之停置地點設置於  貴轄內。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80039810號令


【解釋日期】 0980512


【解釋內容】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得許可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塑膠容器以焚化方式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廢容器項目,係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塑膠容器(以下簡稱農藥及特殊環藥廢容器)。



三、具甲級處理、清理許可證或經濟部輔導設置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焚化處理、清理機構(以下簡稱焚化處理機構),得依本要點,檢具下列申請文件(一式五份),向本署申請從事農藥及特殊環藥廢容器之處理業務,並進行焚化處理稽核認證作業及領取處理補貼費: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清理許可證影本,或經濟部輔導設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之證明文件影本,且廢棄物物種至少應包含塑膠類(D-02)、化學物品(D-23),並採焚化方式處理。



  
(五)廠(場)區平面配置之說明文件。



  
(六)經檢定合格之進出廠地磅、攝錄範圍包含進廠出入口與地磅設施之攝錄影監視系統、達一○○平方公尺以上場地等配合稽核認證設施之說明文件。



  
(七)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八)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四、農藥及特殊環藥廢容器之回收業(以下簡稱回收業),得適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文件(一式五份,申請表如附表二),向本署申請進行焚化處理稽核認證作業及領取回收清除補貼費。



五、本署受理焚化處理機構、回收業之申請,應辦理現場勘查者,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未辦理現場勘查者,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做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限三十日。受理焚化處理機構之申請,應辦理現場勘查;受理回收業之申請,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六、焚化處理機構、回收業依本要點提出之申請文件,經本署核准後之內容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辦理變更。



七、農藥及特殊環藥廢容器之焚化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應依「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塑膠容器回收清除及焚化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如附冊)規定辦理。



八、農藥及特殊環藥廢容器之回收清除補貼費及處理補貼費,分別依本署公告核定之「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列項目之回收清除補貼費率及處理補貼費率計算。



九、本要點之實施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980083464號函


【解釋日期】 0980916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廢潤滑油(D1703)、廢油混合物(D1799)之申請案屬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經濟部98年7月28日經授工字第09820410610號函說明三:「本案再利用機構倘擬進行旨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回收),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爰本案歉難同意」,合先敘明。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潤滑油係指以礦油、動、植物油或合成基油等為原料製成,具有促進引擎機械加工運轉、散熱或減低磨損等功用之油料。其經使用後,產生之廢潤滑油,則屬應回收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第3條規定,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



三、另前述之廢潤滑油若含水分及雜質超過50%或含有廢溶劑、重金屬、 有害物質及其它非潤滑油物質者時,則認定為事業廢棄物(廢油),且該類廢油應循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清理,建請貴公司依實際運作情形選擇合適之廢棄物代碼(R17D17),俾辦理後續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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