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60033570號函
【解釋日期】 096年05月11日
【解釋內容】
關於人民團體是否具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資格疑義,凡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且達公告一定規模者,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貯存場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址之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未達公告規模者亦得適用該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登記。
故應辦理回收處理業登記,係以是否從事回收處理業務之行為,且達到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作為認定依據,至於其屬何種團體或其組織章程為何,本法未予規範。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60039125號函
【解釋日期】 096年05月31日
【解釋內容】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另依本署於91年9月20日以環署廢字第0910065265號公告,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 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至於廢機動車輛拆解業則不分規模,皆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其個別貯存面積未達前揭公告之規模,得免予登記。惟無論是否達到應辦理登記規模,皆應符合其所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項
目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範。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60059416號函
【解釋日期】 096年08月13日
【解釋內容】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並未限制同廠區不得同時申請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證,惟如同時申請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時,應依規定分別提出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及合理之廠(場)區相對配置情形,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登記。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60059661號函
【解釋日期】 096年08月13日
【解釋內容】
僅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但未進行拆解之回收業者,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廢機動車輛拆解業;惟該業者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倘其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前述公告之規模者,仍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另無論是否達到應辦理登記規模,皆應符合其所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範。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60060052號函
【解釋日期】 096年08月20日
【解釋內容】
一、依本署96年6月25日公告(環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公告)修正公告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內容,廢潤滑油為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
一(86年11月8日即以環署廢字第71907號公告為應回收
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
二、又查R-1701(廢潤滑油)係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交由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回收處理,非屬同法第39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再利用項目。
三、事業產出之廢棄物皆屬「事業廢棄物(含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且若該事業係屬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即應將所有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含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另若該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之廢潤滑油之清理方式,若原非屬採公告應回收方式處理,後擬改以公告應回收方式處理,即已涉變更條件,即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四、再者事業產出之廢潤滑油,若係屬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十(一)屬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則該廢潤滑油(R-1701)可免上網申報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五、○○公司若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有收受清運廢潤滑油(R-1701),應依前開公告事項八規定,於每月十日前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之營運情形(含指定公告事業委託清理屬公告事項十之廢棄物及非指定公告事業委託清理之所有廢棄物)。
六、另查○○公司屬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七、又○○公司依法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並領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及本署廢潤滑油受補貼機構資格,有收受其他事業所產生之廢潤滑油回收處理,則應將所收受之廢潤滑油以廢棄物代碼R-1701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原物料中送審,及依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二)規定,於每月月底前至產出情形之原物料介面申報其前月加 入製程之該廢潤滑油使用量(處理量)。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60066534號函
【解釋日期】 096年09月27日
【解釋內容】
查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第15條第2項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屬依本法第15條第2項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規定:「事業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屬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故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已排除不受該標準之規範。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60070114號函
【解釋日期】 096年10月11日
【解釋內容】
查「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第1款業明定:「廢鉛蓄電池之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具備廢鉛蓄電池拆解及破碎設備,並應先拆解或破碎分類處理廢鉛蓄電池。」是以,若僅以剪刀剪斷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行為,或僅以板手、徒手等方式拆除、剝落鎖於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螺絲之行為,尚非屬上開規定之處理方法及設施。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60081892號函
【解釋日期】 096年11月13日
【解釋內容】
六、對於業者從事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工作,其回收項目如屬本署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且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定 期申報其營運統計報表。
七、回收項目如非屬前述所指之應回收廢棄物,依規定應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後始得為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收受廢棄物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應以網路傳輸之方式,申報其廢棄物流向。另執行機關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2項後段規定,針對所轄特定項目之一般廢棄物提具清除、處理方式報經本署核定,即依其報核之清除、處理方式辦理。
八、針對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公告之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中非屬應回收廢棄物部分,例如非容器之廢紙、鐵、鋁、塑膠、玻璃及手機、光碟片等項目,現已有25縣市環境保護局提具清除、處理方式報經本署核定。
九、另為配合內政部聯合查贓聯蘻會報,本署於96年4月26日公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5條,規範回收業、處理業應將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蓋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應逐日依項目、數量、日期、來源及流向設簿登記之作成紀錄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60095701號函
【解釋日期】 096年12月20日
【解釋內容】
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業者申請回收處理業登記時,應檢附申請表及相關申請資料,其中包括依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關法令取得之土地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故業者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其 用地使用應符合相關土地法規規定。
二、對於旨揭申請案,有關土地容許使用限制之疑義,其權責單位係屬縣(市)政府,請貴局逕依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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