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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切勿轉供他人使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
用,即使是總分支機構間互調使用,仍應處罰。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營
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罰鍰。實務上,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
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錯誤使用其他總、分支機構之發票(依
據同法第28條規定,總、分支機構分別具不同營業人身
分),或記帳士、報稅代理人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因申購家
數眾多且數量龐大,致發生營業人使用他人統一發票之情
事。營業人如發生上開情事,於未經檢舉或查獲前,主動向
稽徵機關報備,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
規定免罰。
該局呼籲,各營業人於使用發票時,應詳實核對統一發票字
軌號碼是否正確,以避免誤用他人購買之發票或自行購買之
發票誤為他人所用而遭受處罰,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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