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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額之計算,若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應個別歸屬認列外,無法直接合理歸屬者,應予以合理分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


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


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


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


個別歸屬認列外,其餘無法直接歸屬者,應作合理之分


攤。






該局查核轄內A公司100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件,發現該公司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其申報時將買賣


國內有價證券及獲配之股利收入列入免稅所得,惟其免稅所


得未依規定歸屬及分 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故該


局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將可直接歸屬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予以個別歸屬認列後,


再按免稅收 入占全部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之比例,計算


應分攤營業費用300餘萬元,並將原列報當期利息支出200


萬元予以遞延,共計補徵稅額85餘萬元。






該局再次呼籲,營利事業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


若同時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相關營業費用或利息支


出是否已依規定,予以合理歸屬、分攤或遞延認列,以免遭


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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