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藝術品拍賣公司據實填復102年上半年度各次拍賣會成交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瞭解個人委託藝術品拍賣公司以
公開拍賣會的形式出售古董藝術品之交易情形,已對臺北市
之拍賣公司寄發「藝術品交易資料通報表」,請業者就上半
年度各次拍賣會成交紀錄詳實填報回復。
該局說明,上述藝術品拍賣會成交資料調查作業, 原按拍
賣場次分次調查。為簡化作業,自101年起改為於每年7月及
次年1月就拍賣公司上、下半年度舉辦之拍賣會分2次辦理,
調查主要內容除包括委託拍賣人 (卽出售人)姓名、統一
編號、交易日期、成交額、藝術品種類、藝術品名稱、作
者、規格、材質外,另有關買賣雙方支付之手續費及發票號
碼等也屬調查範圍,請 業者務必據實填報回復。
該局指出,個人提 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所得,係屬
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
出售人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
交 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
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
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 (如古
董、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
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舉例說明,張三於
101年度出售收藏之藝術品乙件,其拍賣成交價為100萬元,
如以該年度適用之同業利潤淨利率最高之「古玩書畫」類別
15%計算,其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5萬元,如以張三綜
合所得稅稅率級距12%計算,應納稅額為1萬8千元,僅占拍
賣成交價之1.8%。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古董、藝術品或透過拍賣會買賣獲
利者,務必將該項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稅辦理結
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事證,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
外,尚應依規定處以罰鍰。
(聯絡人:稅務資訊料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