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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及公司行號將財產交付信託業務有日漸增多之趨勢,但受託人往往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亦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遭國稅局補徵營業稅及處罰,該局對於此類案件將加強輔導查核。



    
該局說明,受託人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屬公益信託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基於課稅公平原則,對於受託人不論是自然人或營業人均一體適用。



    
該局指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因委託人與受託人為自然人或為營業人,其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方式有下列4種類型,分述如下:




1.委託人為營業人,受託人為自然人:受託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之銷項稅額而無 進項稅額者,該銷項稅額即為應納稅額。委託人所取得與信託財產有關之進項稅額,如已轉成累積留扺稅額者,可於受託人處分該信託財產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退還之。




2.委託人及受託人均為營業人:委託人依前項後段處理方式辦理。受託人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其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扺。至受託人如屬銀行、 保險、信託投資、證券、期貨、票券及典當業,應依營業稅法第21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惟應視收入性質為專屬本業或非專屬本業之收入分別適用2%5%稅率 課徵營業稅,又上開行業,其營業稅係按銷售總額課稅,如購置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扺,故如銷售固定資產准予免徵營業稅。另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成立 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依該條例第40條規定,適用銀行業相關規定。




3.委託人為自然人,受託人為營業人:委託人是自然人,其與信託財產有關之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扺。受託人同前項處理方式辦理。




4.委託人及受託人均為自然人:同13項處理方式辦理。
    
以上委託人為受益人或受指定之受益人,在取得受託人交付收益時,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惟應依該信託專戶開立之收益憑單併當年度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凡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曾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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