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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土地稅法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不見得會符合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免課特銷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1006


1日施行,部分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未達2年之房屋


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因不諳


該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定,致有未符合該款排除課稅之適


用,經國稅局查獲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該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


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


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 記且持有期間無供


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而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


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


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 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兩者差異如下表:




法規


竣戶籍登記


房地使用情形


持有戶數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


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


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


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出售前1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限戶數,僅限都市土地3公畝(即300以內


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符合土地稅法之自用住宅用地,即自認


亦可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而未


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局迄今已查獲多起僅尊親屬


戶籍登記或銷售時同時持有2戶以上之房地,遭受補稅並處1


倍罰鍰。




該局呼籲,出售持有期間未達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


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有未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


定排除課稅之事項,應依法誠實申報種貨物及勞務稅,以


免遭受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大安分局 吳課長定陽 電話:23587979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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