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贈與真買賣」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施已滿2年,該局特別就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加強選查,其中發現有民眾假藉贈與名義行買賣之實,經查獲未依規定申報,除按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出售持有期間未逾2年之不動產,除符合該條例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均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所謂持有期間,係指自取得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惟如係從法院拍定取得,則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算。
該局查核發現,甲、乙、丙、丁4人於61年間共同買入土地取得所有權,並於100年4月2日與買方戊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惟因甲君對外債務未清償,遭法院強制拍賣其持有之1/4土地持分,遂由另一共有人乙君於100年6月14日以優先購買權拍定,並約定由戊君直接以簽約款160萬元代繳拍定款後,於100年6月20日直接將該拍定土地以贈與登記過戶予戊君。該局認為本案土地交易中,有關乙、丙、丁等3人原持有3/4之土地持分,因持有期間超過2年,尚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問題。惟乙君在100年6月14日因拍賣取得原屬甲君持有之1/4土地持分,旋於100年6月20日買賣移轉予戊君,縱以不實之贈與辦理過戶登記,仍為買賣交易,經該局認定按該土地持分及稅率15%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27餘萬元,除依法補徵所漏稅額外,另處以1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切勿心存僥倖,以為稽徵機關難以追查,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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