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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其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


《賦稅》2004/8/31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須載明各執行業務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 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等事項,並應於事實發生之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變更、註銷時亦同。其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 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


而「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係指執行業務所得者已於事實發生之年度辦理結算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但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而言;如未於結算申報 書內填報其執行業務所得,而遭稅捐稽徵機關查得,自難以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如依據事務所總帳及分錄帳所載計算盈餘分配總金額,按 納稅義務人在事務所合夥期間及其他合夥人數比例,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係屬合於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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