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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應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經營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行業者,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同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並檢附損益收支報告書表等文件,以供查核認定。

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須載明各執行業務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等事 項,並應於事實發生之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變更、註銷時亦同,其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則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 得;執行業務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執行業務場所之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表,其為聯合執行業務者,得由代表人檢附;各聯合執行業務者並應檢附盈餘 分配表,以供查核。又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故該等業者於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時,亦應檢附業務場所之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表,如屬核准合夥經營者,得僅由代表人檢附,而其餘合夥人則檢附盈餘分配表,以供查 核。

該局指出,該局總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櫃台皆備有設帳業者專用的『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黃色)及未設帳業者使用的『收入明細表』,以供填寫申報,有需要者可就近索取運用。
(
聯絡人:資料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檢附合約書時限之規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七九二二四號令發布修正)
第五條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須載明各執行業務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等事項,並應於事實發生之年度辦理 結算申報時,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變更、註銷時亦同。其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 執行業務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執行業務場所之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表;其為聯合執行業務者,得由代表人檢附。各聯合執行業務者並應檢附盈餘分配 表,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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