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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動產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之計算係指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各款規定者外,均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局指出,持有期間之計算不僅關係到是否應課徵特銷
稅,亦影響其適用的稅率。 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
定,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
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之期間(本條例施行日期 為100年6月1日)。另依同條
例第7條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房屋或土地其
稅率為15%,持有期間在1年至2年之間者其稅率為10%。
該局最近 即查獲少數納稅義務人雖已依規定申報繳納特
銷稅,惟因持有期間計算與上開規定不符,致短繳特銷
稅而遭核定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從事不動產買賣時,應了解稅法相關規定,據以正確計算應負擔之稅捐。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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