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產中,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之價值計算,應考量該公司所持有土地是否須重行估定其價值
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其股票價值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其於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資產中土 地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但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有重行估定其價值之必要時,可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計課遺產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7年死亡,繼承人辦理
遺產稅申報,列報被繼承人投資A公司股份30萬股,經依
申請人提供資料,按每股10元計算,核定 被繼承人投資
A公司金額300萬元。嗣後查得於被繼承人死亡時,A公司
帳載土地價值雖僅為160萬元,惟其持有之臺北市10筆土
地,當時公告現值合計已達 2億餘元,應依前揭規定調
整其帳面價值,重新計算公司每股淨值為200元,經扣除
記存土地增值稅後,就每股差額190元部分,應依法補
徵,乃就被繼承人投 資A公司淨值差額部分,核定遺產5
千7百萬元,應納稅額2千萬元。繼承人主張被 繼承人投
資公司股份,第1次已核定160萬元,不應當第2次再核定
5,700萬元。經該局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在核課
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 者,仍應依法補徵,本件
於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自應依法補徵,乃駁
回繼承人的請求。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持有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除考量公司之帳面價值外,公司資產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有重行估定其價值之必要時,應調整其帳面價值,俾免稽徵機關進行第2次重新核課,造成遺產分配困擾。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