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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有必要時,得於原限繳日期截止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繳納,惟延期至多二個月為限。
該局說明,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在繳納期 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而往往納稅義務人,因稅額較龐大或繼承人尚未達成協議等情形,一時無法繳納該筆稅款,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後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二個月繳納。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50萬元,繳納期間為102年6月26日起至102年8月25日止,繼承人因繳納稅款有困難,於102年7月25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經國稅局審核結果同意受理,予以展延繳納期限至102年10月25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於展延之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發生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甚至移送行政執行之不利處分。
(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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