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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物料及在製品因遭受塑化劑污染事件影響必須報廢銷毀時,要如何辦理? (2011/8/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發生塑化劑污染事件,致商品需下架無法銷售或原料、物料及在製品等無法再行加工製造,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該 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商品、原料、物料及在製品等證明文件者(含品名、數量及金額)得核實認定報廢損失,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報備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申請書、損失清 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如商品等存放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 請派員勘查監毀。又現行應向稽徵機關報備之商品報廢案件,得以書面審核之金額上限已提高為350萬元。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前揭規定須向稽徵機關報備者,有關商品報廢之報備申請方式有下列二種:




一、網路申請: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 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選 擇營利事業所得稅頁箋點選「申請固定資產、設備、原物料及商品報廢之報備」後,填寫電子表單後傳送。




二、自前揭網站下載申請表單或逕至國稅局各地區分局或稽徵所索取表單,填妥後以傳真方式或郵寄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注意商品報廢之報備申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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