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990091999號函


【解釋日期】 0991012


【解釋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本署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998日綠總字第99084號函。



  
二、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記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回收再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除、處理。



  
三、查本署於951012日公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登記之依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產生之鐵、銅、鋁、玻璃及塑膠等5項為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並於該年121日正式實施,上述5項再生資源項目之代碼與公告再利用廢棄物代碼共用,


廢鐵(R-1301)、廢銅(R-1302)、廢鋁(R-1304)、廢玻璃(R-0401)廢塑膠(R-0201)。為區隔再生資源及公告再利用廢棄物之不同,本署於99年將上述之再生資源項目新增G類再生資源代碼,並將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法計畫書「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中,填寫R類之鐵、銅、鋁、玻璃及塑膠等廢棄物代碼轉成G類再生資源代碼。



  
四、另有關提供相關再生利用廠商查詢資料乙節,可逕洽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之相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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