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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宣導提供擔保相關書表如何於網站下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欲提供擔保以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相關申請表格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wSite/sp?xdUrl=/wSite/olfForm/OLF009020.jsp&ctNode=10815)下載運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應納稅捐,遭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就甲君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甲 君被禁止移轉之不動產,已經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如無法依約定期限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導致違約,除須支付一筆龐大之違約金外,且將損及其個人之聲譽及信 用。故甲君案件須俟繳清滯欠稅款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易於變價及保管」規定之相當擔保後,才可辦理塗銷禁止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之限制。



該局說明,申請提供擔保之相關書表除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下載外,亦可至該局網站首頁點選稅務行政/申報服務及查詢/申請書表及範例/,此時網頁將自 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至該網站後,再選取稅務行政,即可查得下載相關表格,包括序號5.提供擔保品申請書、序號6.擔保具結書(A4直印)、序號 7.……序號8.……等均為提供擔保之相關表格,納稅義務人可依個別需求下載相關表格運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稅捐繳款書時,應如期繳清欠稅,如對核定稅捐不服,可於限繳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及辦理稅捐保全之處分外,尚須繳交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發布單位:徵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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