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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國稅局] 不可不知的營業稅法新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其中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郵政機構掣發之執據影本。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 出口,原規定其郵包離岸價格為美金5千元以下者,准憑包裹執據作為證明文件;現行規定改為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惟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仍應報經海關出口。
該局指出,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 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
(聯絡人:松山分局周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604)
填報申報書「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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