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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請儘速使用電子發票,方得繼續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或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獎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自75年起實施營利事業經
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
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者
,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屬適用擴大書面
審核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1%;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
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降低2%,該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
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現已達成階段性目標,財政部爰以
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釋將前揭獎勵
措施於103年1月1日起廢止,並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案件生效。
該局說明,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5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如欲享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優惠,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經營零售業務。
二、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局呼籲,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應儘速配合使用電子發票,方得繼續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優惠措施。
(聯絡人:松山分局劉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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