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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40053773號函


【解釋日期】 0940729


【解釋內容】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另依本署於91年9月20日以環署廢字第0910065265號公告,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至於廢機動車輛拆解業則不分規模,皆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二、又依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回收拆解係指回收、拆卸、抽洩廢機動車輛,將可再利用之零件、油料或其他物品分類之行為。



三、查環保局於執行稽查作業當時,雖未發現受稽業者有從事回收拆解行為,惟卻於其場(廠)內發現有拆解機具並堆置引擎、零件、輪胎等廢車回收拆解後之產出物品,為釐清受稽業者有無於受稽時間外,違法從事廢車回收拆解作業,建議環保局依權責要求受稽業者對其場(廠)內存放相關廢車回收拆解後產出物之情事,提出合理說明並檢附其來源證明後,再佐以現場實際作業狀況,據以研判認定。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40070909號函


【解釋日期】 0940926


【解釋內容】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另依本署91920日以環署廢字第09100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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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公告,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或廢潤滑油回收業登記資本額達新台幣 150萬元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而廢機動車輛拆解業則不分規模,皆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又依同法第18條第5項規定,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1款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經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審核符合第1項設施標準及第2項作業辦法之規定後,予以補貼。環保局設置資源回
收細分選廠廠區面積如達 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受委託之實際營運操作業者,應依前揭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登記。


倘該資源回收細分選廠欲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受補貼機構資格,亦應依同法第18條第5項規定辦理。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40075485號函


【解釋日期】 0941012


【解釋內容】


查「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明定,「廢電子電器物品」係指本署公告應回收之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及廢冷暖氣機(以下簡稱:廢四機)。故,OO公司如欲申請本署廢電子電
器物品處理業受補貼機構資格,則需完全符合「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手冊」等相關規範,具有處理廢四機之技術、能力與設備。爰此,若OO公司有意成為本署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受補貼機構,但卻僅欲處理廢四機中一至三項物品,則本署依法無法受理申請。

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40080125號函


【解釋日期】 0941020


【解釋內容】


關於登記在案之回收業者連續5季申報營運統計報表均為零,可否逕依職權撤銷或廢止其回收業登記證乙案,倘經○○環保局查核判定其登記滿6個月後,確認無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部分之營業行為,或最近1次應回收廢棄物部分之營業行為,至今已逾6個月以上,雖連續5季按期申報營運統計報表均為零,○○環保局得依權責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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