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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02月13日(日報)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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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聯合執業事務所扣繳憑單轉開之期限,延至3/20日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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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聯合執業事務所扣繳憑單轉開之期限,延至3/20日前辦理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簡政便民並配合實際需要,財政部於96年2月5日公布修正「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1條」作業規定,聯合執業事務所辦理扣繳憑單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作業期限,由每年2月20日延至3月20日前辦理。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聯合執業事務所應於每年3月20日前,將其前一年度所取得之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核驗。
該局指出,以往年度常遇到聯合執業事務所來電詢問有關轉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攜帶那些資料?及應注意那些事項?為此該局在此特別提出說明,供各聯合執業事務所參考:
一、申報時事務所應攜帶資料:
(一)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二)該事務所自客戶處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備查聯。
(三)以該事務所名義取得之利息所得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備查聯。
(四)事務所轉開予各合夥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報核聯。
二、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事項:
(一)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之基本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
(二)所得類別欄應勾註9A執行業務所得並填寫業務種類。
(三)給付總額(A)欄及扣繳率欄可免填寫數字。
(四)扣繳稅額(B)欄依實際分配予各合夥人之比率填寫。
(五)第1聯報核聯之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該局呼籲各聯合執業事務所配合依限辦理轉開95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俾利各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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