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公司對國內大專院校之捐贈款項,非屬列報人才培


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項目,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對國內大專院校之捐


贈,非屬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


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範圍,不得申請適用投資抵


減。




該 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


報與B大學合作「擴大碩士級產業研發人才供給計


畫」訓練費1百餘萬元,按公司與B大學雙方合作契約


之內 容,是由公司負擔總經費70%,但B大學係採對


外招生,尚非屬公司委託大專校院辦理公司員工訓練


之支出,非屬訓練費之性質,不得適用人才培訓投資


抵減,應 屬公司對B大學之捐贈,經依捐贈限額計算


後,予以調整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將費


用科目正確歸類,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徵


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1284)


 



分 網: 賦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