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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國內大專院校之捐贈款項,非屬列報人才培
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項目,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對國內大專院校之捐
贈,非屬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
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範圍,不得申請適用投資抵
減。
該 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
報與B大學合作「擴大碩士級產業研發人才供給計
畫」訓練費1百餘萬元,按公司與B大學雙方合作契約
之內 容,是由公司負擔總經費70%,但B大學係採對
外招生,尚非屬公司委託大專校院辦理公司員工訓練
之支出,非屬訓練費之性質,不得適用人才培訓投資
抵減,應 屬公司對B大學之捐贈,經依捐贈限額計算
後,予以調整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將費
用科目正確歸類,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徵
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1284)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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