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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質人民團體銷售房屋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
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
型營業稅。所謂營業人,除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
私 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之外,亦包括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
務者,亦應課稅。
該局查獲A公會於96年間銷售房屋, 未依規定開立統
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50萬元,經核定漏報應稅房屋
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125,000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
倍罰鍰。A公會主張其為公益社團法人,亦無營利行
為,所有相關經費收入係以一般收據提供繳款人作為
列帳憑證,並無開立統一發票之需要,提起行政救
濟,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該公會 雖為公益
社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惟出售房屋行為本身,
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範之銷售貨物,應
依法課徵營業稅。又該公會既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規定金融業、特種飲食業、農業品批發業市
場之承銷人、銷售農業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及小規模營
業人,自屬應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是該公會出售
房屋應 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乃駁回該公會之訴。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營業人應注意於銷售貨物
時,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
發票交付買 受人,並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
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遭受補
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 機
1859)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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