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
費用,如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2011/1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收入之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可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委員會或住戶所簽訂合約有關權利義務歸屬、大樓管理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以及帳簿等相關資料予以查明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透過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聘僱管理員負責保全業務,即使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理委員會簽訂之契約上載明收取服務費屬代墊性質,而實質上管理員係由該公司所僱用,受其管理、指揮及監督,該公司自大樓管理委員會所收取之款項,為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支付管理員之報酬應列報為薪資費用並辦理扣免繳申報。
該局舉例,甲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乙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管理維護契約,承攬乙社區大樓管理保全服務,由甲公司派遣管理員至乙社區從事大樓管理服務之業務,其管理維護合約雖訂定甲公司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員之薪資、勞保、健保、意外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係「代為墊付」,但實質上管理員係由甲公司所僱用,受其管理、指揮及監督,支付薪水列報為薪資費用並辦理扣免繳申報,則其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應係甲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所取得代價,並非代收代付,應依法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
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 (2011/12/2)
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許多建商的房屋推案遍及
全省,依據財政部的解釋令,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
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在同一
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
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
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不在同
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
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營
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
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
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
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
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
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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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應於購買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註記已使用網際網路傳輸
以當期紙本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已使用網路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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