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
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全體
董事將會被限制出境。 (2011/12/6)
其擔任董事之乙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被經
濟部廢止登記,雖有鉅額欠稅,但他並不是公司負
責人,為何被限制出境?對此深感不解。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依公司
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如未指定清算人時,
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另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
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因此應行清算之股份
有限公司,如果欠稅已達二百萬元以上,應限制其
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
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應以全
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類似民眾甲君僅擔任乙公
司之董事,該公司已被廢止登記在案,應行清算,
而該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標準,應限制
其負責人(即清算人)出境,因該公司章程及股東
會均未指定清算人,甲君即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
人,才會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
其出境。
經法院判決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者,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2011/1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如遭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限制出境,經法院判決確認其基於董事之委任關
係不存在,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董事與公司之關係,係屬民法之委任
關係,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其基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
存在,即非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非
屬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舉例,A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款,因A公司經
主管機關廢止登記,稽徵機關遂報請財政部函轉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全體董事出境,其中董事
甲君不服,主張其早已離職,並非公司董事。經向
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倘經法院判決確認其與A公司
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則甲君可依據法院民事
確定判決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已解除董事職
務,惟公司登記資料仍未變更,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以
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