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因預售屋買方未依約繳款,逕以解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地產交易熱絡,尤以預售屋之交易,更是助長房價不斷向上攀升,建設公司與地主分別與買方簽訂預定房地買賣契約書,買方因故未繼續履約繳納購屋款項,建設公司與地主逕以解除契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分別合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申報該筆所得,並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日前針對預售屋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發現有民眾於購買預售屋後,因經濟困窘或其他因素致無法繼續繳款時,地主因買方違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漏未列報於個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經該局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建屋出售,於房地銷售時係由建設公司與地主分別銷售與買方,並分別簽訂買賣合約書,建設公司因買方違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他收入科目項下;若收取者為地主,則應申報其他所得,併計地主該年度個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購買1戶預售屋房地總價款16,000,000元,分別與建設公司及地主簽定預定房地買賣契約書,A君前後共計繳納3,200,000元之款項(房屋款640,000元、土地款2,560,000元),嗣因被裁員未能依約繼續繳納其餘款項,經建設公司及地主以雙掛號通知仍未繼續履約,建設公司及地主即因A君違約,將其已繳納之款項逕予沒入並解除契約。經查建設公司已將該筆違約金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他收入科目;地主則經該局查獲漏未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該筆違約金所得2,560,000元,核認地主短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2,56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核算補稅加罰鍰150餘萬元。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及地主分別與預售屋買方簽定預定房、地買賣契約書,地主因買方違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依上開規定,併入收取年度個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該筆所得並繳納稅款,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認為稽徵機關不會查獲,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所得,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更新日期:201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