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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應按全數之出售利益申報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從事預售屋之投資買賣,於出售預售屋時,所投資之不動產標的尚未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其性質屬權利之交易,應將出售預售屋之利益申報該年度之所得。

該局於抽查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年度出售預售屋收入2億餘元,漏未申報相關所得。甲公司主張所投資之預售屋尚未興建完成,投資標的之性質應屬土地,相關利益應屬免稅所得云云。經查其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於該房屋建築完工前將承購權利轉售,性質核屬登記請求權之轉讓,非屬不動產物權移轉,不符合免徵所得稅之規定。該局遂依查得之資料,減除預售屋之相關成本1億8,000餘萬元後,核定調增所得額3,800餘萬元,補徵稅額600餘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有出售預售屋之情事,應依規定將售價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損益,申報該年度之所得,避免因漏未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補稅並移罰,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50

 


更新日期: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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