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總額未達1,200萬,逾期申報雖不罰,
惟未於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仍須受土地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遺
產雖未超過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仍請儘速於被繼
承人死亡日後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並向地政機關辦理
繼承登記,以免受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處罰。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0年2月1日死亡,其名
下遺有臺北市土地及建物各乙筆,核算遺產總額500餘
萬元,未達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繼承人乙君未於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遲至100年9月15日
始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就現行遺產及
贈與稅法規定並無相關罰則,惟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
規定,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
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
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繼承人於100年9月15日取得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後,始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業
已逾前揭6個月期限,將被處以罰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另稽徵機
關於接獲死亡報告或戶政除籍資訊後,會主動寄發遺
產稅申報通知書及遺產稅申報書表等資料予繼承人,
通知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於申報期限屆滿前10日填
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避免因逾期申
報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被繼承人生前於重病期間提領存款,
小心被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 (2011/12/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重
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有提領存款之情事,而繼承人
對該項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
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
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
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
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
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於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1個月內以本人名義陸續自銀行提
領其現金計2,000萬元,繼承人未列報於甲君遺產。
由於該局向醫院查得被繼承人於前揭提款期間精神
意識早已陷入昏迷狀態,且已無自行處理事務能
力,如果甲君的子女提領現金,是為支付甲君醫藥
費、看護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醫藥費、看護費等
相關單據,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用途,若無法提出
該領款用途的相關證明,恐將被併入遺產課稅,除
補稅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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