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將房地贈與他方再回贈後出售如何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
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
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可將其
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該 局指出,夫妻一方將房地贈與他方完成移轉登記
後,他方的持有期間會重新起算,嗣後未滿2年就
將該房地出售,且並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
定,就要課徵特銷稅。不過,財政部於100年8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所有權人銷售原贈
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
及 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
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換言
之,夫妻一方將房地贈與他方完成移轉登記後,本來他方
的 持有期間會重新起算,但是,該他方又將房地回贈予
其配偶,則回贈配偶後出售,其持有期間的計算,可以加
計原贈與配偶前所持有的期間。
該局舉 例說明,假設甲乙為夫妻,甲將98年8月1日取得
的房地於100年6月1日贈與給乙,而乙於100年9月1日再回
贈予甲並完成移轉登記,如果甲於100年 10月1日訂定銷
售契約將該房地出售給丙,因為依照上開法令規定持有期
間要從100年9月1日起算至訂約出售之日100年10月1日,
計有1個月,再加計 原贈與前98年8月1日至100年6月1日
甲持有之期間,計有1年又10個月,兩者合計持有期間為1
年11個月,屬於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若未符合特銷稅 條
例第5條排除規定,就要課徵特銷稅。上述舉例,如果甲
誤以為持有期間可從原持有之起日98年8月1日算至訂約出
售之日100年10月1日,已經超過2 年,因而未報繳特銷
稅,如經查獲就會被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如有夫妻間贈與房地再回贈後出售情
事,應依相關法令計算持有期間,據以判斷應否報
繳特銷稅,以免漏報特銷稅遭補稅處罰;如對特銷
稅的課徵有疑問,請向原所有權人戶籍(營業)所在地國稅
局洽詢確認。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