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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確定後,得公告姓名或名稱與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
確定後,得公告姓名或名稱與內容(稅目別、欠稅年度及
金額;營利事業一併公告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門牌號碼
可省略)。
該局說明,個人累積欠稅逾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
積欠稅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除已核准分期繳納
並如期繳納者,不包含在內外,自100年起於每年7月1
日公告,並於7月1日至9月30日刊登機關網站,視欠稅
情形更新公告內容。
該 局以移送執行之綜合所得稅欠稅人甲君為例,甲君欠
繳87年度綜合所得稅約2仟萬元,未提起復查且逾繳納期
限未繳納稅款,經該局於90年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
臺北行政執行處執行,經臺北行政執行處多次傳喚欠稅人
到處說明,仍一再藉口托詞,表示名下已無財產實無力繳
納,此時正逢該局將公告欠稅人姓名、稅目 別、欠稅年
度及金額之際,同時行政執行處亦獎勵檢舉公告及發函執
行禁奢命令,欠稅人甲君擔心公告欠稅將使面子掛不住,
終於到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並由擔保 人立下擔保書分
10期繳納,從辦理分期迄今已繳納約1,200多萬元,且將
於101年2月繳清所有欠稅。
(連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637769分機12)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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