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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確定後,得公告姓名或名稱與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


確定後,得公告姓名或名稱與內容(稅目別、欠稅年度及


金額;營利事業一併公告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門牌號碼


可省略)。



該局說明,
個人累積欠稅逾1,000萬元營利事業累


積欠稅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除已核准分期繳納


並如期繳納者,不包含在內外,自100年起於每年71


日公告,並於71日至930日刊登機關網站,視欠稅


情形更新公告內容。




該 局以移送執行之綜合所得稅欠稅人甲君為例,甲君欠


87年度綜合所得稅約2仟萬元,未提起復查且逾繳納期


限未繳納稅款,經該局於90年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


臺北行政執行處執行,經臺北行政執行處多次傳喚欠稅人


到處說明,仍一再藉口托詞,表示名下已無財產實無力繳


納,此時正逢該局將公告欠稅人姓名、稅目 別、欠稅年


度及金額之際,同時行政執行處亦獎勵檢舉公告及發函執


行禁奢命令,欠稅人甲君擔心公告欠稅將使面子掛不住,


終於到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並由擔保 人立下擔保書分


10期繳納,從辦理分期迄今已繳納約1,200多萬元,且將


1012月繳清所有欠稅。




(連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637769分機12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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