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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商特殊技術給付之報酬屬權利金應依法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商將其秘密製造方法及專


門技術等資料提供與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取得一


定報酬,未轉讓所有權,則其從該境內公司取得之報


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所得,應於給


付時,依照同法第88條有關規定依扣繳率扣繳。




該 局舉例說明,國內某甲公司與日商乙公司簽訂技術合


作契約,支付報酬金100,000元,依據約載內容,乙公司


將其專門技術(秘密方法)等,在約定之地區、 期間,


提供甲公司獨家使用,且甲公司無權將此技術轉移、出售


或部分轉讓與第三者,日商乙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權利


金性質,不適用同法第25條第1項有關提 供技術服務收入


核計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應由甲公司於給付時按20%


扣繳率扣繳其所得稅款20,000元。




該局指出,甲公司應於給付日10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


納,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以免受


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315171251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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