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國外勞務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規定,向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


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勞務或保險業支付外國保


險業再保費者,買受人應於給付之次期開始15日內,


就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填寫專用繳款


書或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


款書,逕向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




該局指出,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如為前揭營業稅法第4


章第1節規定 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


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同法第8


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


之。另買 受人購買之勞務,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


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依該項規定繳納


營業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填寫或列印購買國外 勞務營業稅


繳款書,有關給付報酬年月應填載該期之起迄月份,並先


行核對確認「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


名稱及統一編號、地址、購買項目、給付金 額、


稅率、稅額」之資料無誤後再行繳納稅款。另採列印條


碼化繳款書者,資料如有不符,請重新修正資料後再列印


繳款書,不要直接於繳款書上人工修改,以避免 納稅資


料與條碼讀取內容不符,產生異常。




(聯絡人:松山分局呂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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