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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將自有房屋顯較當地一般租金低出租時,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自有房屋出


租時,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


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 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5 類第5 款係72


123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其修訂該款之立法理由,係鑑


於社會經濟發展結果,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以約定較低


之租金,藉以規避稅負,稽徵機關原可逕行實地調查,核


定實際之租金數額,惟此逐項調查工作可能造成納稅義務


人不便或苛擾情事,為簡化稽徵作業,遂增定上開第5


款,明定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 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


關即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金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


有房屋出租予其投資之A公 司,每月租金2萬元,經該局


查得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依當地一


般租金標準,調整上開房屋租金收入,核定增列租賃所得


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 得稅。甲君不服,主張本局核定租


金太高,並檢附租賃合約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請重新核定等情,惟本件經實地調查系爭房屋鄰近租


金情形,平均每坪 每月租金509元,較本件標準租金每坪


每月385元為高,而甲君僅列報平均每坪每月租金120元顯


屬偏低,申請人主張自無足採,案經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房屋出租時,若約


定之租金有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之情形,稽


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5 類第5 款規


定,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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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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