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債權債務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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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1月30日(日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1) 假退稅、真詐財
(2) 自96/11月起可至便利商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款
其他重要訊息
租稅教育
活動名稱 假退稅、真詐財
辦理單位 大同稽徵所服務股
活動日期(起) 96.11.30 &nbsp00:00
活動日期(迄) 96.12.30 &nbsp00:00
詳細內容 騙術無所不在,小心勿受騙!!
國稅局不會打電話通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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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1月18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資產出售再租回,其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認列
(2) 創作或發明取得專利權50%免計入綜合所得規定
(3) 給付租賃所得,請正確填發出租人租賃扣繳憑單
(4) 如有欠繳應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5) 課稅區銷售予免稅區僅機器設備原物料半製品適用零稅率
(6) 營利事業解散、註銷如有退稅款者之處理方式
(7) 受託人申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原則
(8) 查核簽證委任名冊網路申報更正程序
(9)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10) 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事宜
(11) 公佈各類所得憑單及申報書格式樣張
(12) 供製酒用及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進口時應繳納菸酒稅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資產出售再租回,其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認列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5項規定,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該 局說明,查核某小客車租賃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同時列報有A汽車出售損失及A汽車之租金支出,經查A汽車原始取得成本770萬 元,出售時累計折舊210萬元,未折減餘額為560萬元,經以420萬元出售後旋即再租回,申報當期出售資產損失140萬元,並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相關規定,將出售資產損失列為未實現出售損失並遞延以後年度認列,乃予以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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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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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1月04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外僑於年度中境外轉為境內者,可申請更正填發憑單
(2) 繼承人間分配之遺產數額不一致是否有贈與稅課徵問題
(3) 營業人無償移轉貨物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
(4) 支付國外勞務費如係供免稅營業項目用,應繳納營業稅
(5) 請依限繳納96年度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款
(6) 對稅額計算錯誤或不服應於期限內申請更正或複查
(7)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8) 領取失業給付應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9) 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美容,應辦理營業登記
(10) 廣邀各藝文界人士來局參展
(11) 臺北市國稅局設置會計師、地政士、律師諮詢服務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1) 資訊安全問卷調查表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外僑於年度中境外轉為境內者,可申請更正填發憑單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於年度中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轉變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分配之公司、合作社應申報及填發股利憑單。
該 局說明,凡屬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取得所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之股利憑單,其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股利 憑單上之可扣抵稅額均可自應納稅額中減除。惟若公司或合作社分配股利或盈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按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規定之扣 繳率扣繳及填發扣繳憑單。是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於年度中由所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 餘,取得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嗣後繼續在華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滿183天,其身份轉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後,應檢附相關居住滿183 天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向原扣繳單位申請更正填發股利憑單,俾憑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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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1月01日(日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自96/11月起可至便利商店繳納營所稅核定暫繳稅款
(2) 營業人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以免受罰
(3) 企業營運總部免稅所得成本無法歸屬應以合理方式分攤
(4) 非中華民國國民,可否適用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1) 第61屆團體越野暨第17屆國際快樂健行大會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自96/11月起可至便利商店繳納營所稅核定暫繳稅款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了提供納稅義務人更多元的繳稅選擇,自本(96)年11月起,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款可就近利用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繳納,方便、安全又省時。
該 局指出,未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將於近日寄發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營利事業如收到該繳款書,請於96年11月30日前繳納,繳 納稅額在2萬元以內的稅款,可就近利用統一超商、全家、福客多、萊爾富、來來OK等5家便利商店設於臺閩地區各地之營業門市以現金繳納,但納稅義務人須自 行負擔每筆6元手續費;又便利商店代收稅款的截止時間為繳款書所載之繳款期限截止日當日午夜24時前,逾(延)期繳納案件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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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0月28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申報那些所得?
(2) 自願提繳6%勞工退休金自綜所總額中扣除規定
(3) 97/1/1日起個人每年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應課徵營業稅
(4) 公司年度中解散,申報未分配盈餘之相關規定
(5) 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規定
(6) 刷卡累積之積點或現金紅利兌換商品是否為銷貨折讓
(7) 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8) 自宅從事早餐店、點心店等,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9) 營利事業費用未經取得原始憑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10) 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
(11)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12) 共有房屋租賃所得應按各持分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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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申報那些所得?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日大學生拚直銷而休學的新聞見諸媒體,參加傳銷事業者日多,該局針對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其所得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1. 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0,000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申報綜合所得 稅之營利所得。有關營利所得之計算,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 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 人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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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0月22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外國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加工之課稅規定
(2) 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之租金,應辦理扣繳申報
(3) 在臺無戶籍人民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規定
(4) 銷售應稅搭配免稅商品,應申報免稅銷售額
(5) 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將遭處罰
(6)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申報綜所稅
(7) 派赴大陸提供服務之所得扣繳申報釋疑
(8) 中華民國境外之債務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
(9) 債務人逃匿不能列報呆帳損失之課稅相關規定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外國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加工之課稅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 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品質,未涉及境外加工廠所從事加 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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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0月22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外國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加工之課稅規定
(2) 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之租金,應辦理扣繳申報
(3) 在臺無戶籍人民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規定
(4) 銷售應稅搭配免稅商品,應申報免稅銷售額
(5) 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將遭處罰
(6)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申報綜所稅
(7) 派赴大陸提供服務之所得扣繳申報釋疑
(8) 中華民國境外之債務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
(9) 債務人逃匿不能列報呆帳損失之課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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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外國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加工之課稅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 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品質,未涉及境外加工廠所從事加 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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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0月24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97/1/1日起個人每年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應課徵營業稅
(2) 公司年度中解散,申報未分配盈餘之相關規定
(3) 外國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加工之課稅規定
(4) 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之租金,應辦理扣繳申報
(5) 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6) 銷售應稅搭配免稅商品,應申報免稅銷售額
(7) 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將遭處罰
(8)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申報綜所稅
(9) 中華民國境外之債務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
(10) 債務人逃匿不能列報呆帳損失之課稅相關規定
(11) 共有房屋租賃所得應按各持分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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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97/1/1日起個人每年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應課徵營業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含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以往均僅課徵綜合所得稅,而未課徵營業稅,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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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0月21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綜所納稅人主體欲變更者,請在11/30前辦理
(2) 外國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加工之課稅規定
(3) 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之租金,應辦理扣繳申報
(4) 在臺無戶籍人民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規定
(5) 銷售應稅搭配免稅商品,應申報免稅銷售額
(6) 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將遭處罰
(7)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申報綜所稅
(8) 派赴大陸提供服務之所得扣繳申報釋疑
(9) 中華民國境外之債務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
(10) 債務人逃匿不能列報呆帳損失之課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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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綜所納稅人主體欲變更者,請在11/30前辦理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欲變更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者,請在11月30日前辦理。。
該 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夫妻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另一方為配偶;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 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所謂納稅義務人,係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因此,結算申報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即係稽徵機關通知補徵稅款之對象;95年度綜合所 得稅申報已在96年5月31日截止,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如欲變更者,仍可以在11月30日前向該管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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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0月14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申請複查,應注意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2) 事業轉讓他人經營,應該如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3) 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通知
(4) 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事前準備作業
(5) 參與直銷事業請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以確保自身權益
(6) 納稅人漏報緩課股票依法補稅處罰
(7) 納稅義務人已死亡,是否會對繼承人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8) 退稅支票若受退人死亡,可更改受退人
(9) 採直接扣抵法的兼營營業人年底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10) 稅捐機關未提供被繼承人債務資料,繼承人應自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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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申請複查,應注意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可循複查等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而欲申請複查時,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按照核定通知書所載有無應納或應補稅額,分別適用下列規定之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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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0月15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申請複查,應注意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2) 事業轉讓他人經營,應該如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3) 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通知
(4) 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事前準備作業
(5) 參與直銷事業請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以確保自身權益
(6) 納稅人漏報緩課股票依法補稅處罰
(7) 納稅義務人已死亡,是否會對繼承人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8) 退稅支票若受退人死亡,可更改受退人
(9) 採直接扣抵法的兼營營業人年底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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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申請複查,應注意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可循複查等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而欲申請複查時,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按照核定通知書所載有無應納或應補稅額,分別適用下列規定之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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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0月15日(日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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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颱風侵襲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講習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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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颱風侵襲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柯羅莎颱風侵襲,造成嚴重損失,民眾在忙於善後之際,該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 局說明,柯羅莎颱風所造成之災害損失,個人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以書面 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並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於申報當年度 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但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另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亦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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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0月04日(日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課稅
(2) 收到賠償款、違約金要不要開發票?
(3) 承租土地興建房屋登記出租人所有,建造成本應攤計收入
(4) 視同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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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課稅
詳細內容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年度結餘款中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 所得者,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3條之規定,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查核某基 金會94年度所得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基金會列報收入約7,000萬元,餘絀數2千3百餘萬元,除利息收入約20萬元外,其餘均係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 入,該收入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課稅範圍,該基金會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另申報所得稅時,因其用於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未達當年度收入 70%,乃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擬定使用計畫函報主管機關經財政部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該基金會主張當年度餘絀數已獲財政部同意保 留,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全部餘絀數應予以免稅。惟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3條規定,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中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 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餘並無免稅規定之適用,且財政部核准該基金會保留之文件已明確敘明,除銷 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課徵所得稅外,同意免受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之限制,並無同意其銷售所得免納所得 稅。該局仍依相關規定核定餘絀數中屬銷售貨物勞務所得2千餘萬元予以課徵所得稅,補徵稅額5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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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09月30日(週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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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建設公司不得將地主應分攤廣告費進項稅額申報扣抵
(2) 護理之家護理費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要件
(3) 營業人停業期滿擬延長期間,應辦理繼續停業
(4) 工程保留款之所得稅課稅時點
(5) 夫妻如分居各自申報,應載明配偶資料
(6) 故意逃漏稅捐者,將負刑責
(7) 營業人變更營業登記項目,應得辦理變更登記
(8) 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基金及管理費孳息免納所得稅
(9) 尚未申報之95年度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儘速自動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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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建設公司不得將地主應分攤廣告費進項稅額申報扣抵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房屋出售,如經雙方約定,相關售屋廣告費、房仲費由雙方依一定比例分攤,則建設公司僅能就本身應分攤之廣告費、房仲費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屬地主應分攤之廣告、房仲費用之進項稅額則不得申報扣抵。
該 局指出,近年來建築業景氣向上攀升,惟土地取得不易,為使建案順利進行,建設公司多採與地主合建方式。該局查核某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房屋出售,依合建合約 約定,該建案相關廣告費、房仲費由雙方依約定比例分攤,並由建設公司先行全額支付後,再向地主請款收回。該建設公司將支付相關全額廣告費、房仲費所取得之 進項憑證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就非屬該公司應分攤部份之進項稅額予以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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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09月20日(日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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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相關規定
(2) 重病期間提領存款不能證明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3) 贈送客戶及員工禮品所取得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
(4) 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依其指示交保稅區使用可適用零稅率
(5) 估列備抵呆帳之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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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1) 永明裡中秋聯歡音樂晚會
(2) 清江裡【中秋月娘圓厝邊來團圓】聯誼活動
(3) 文林裡中秋聯歡晚會
(4) 福興裡中秋聯歡晚會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相關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5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及完成證明之技術服務業,申報適用「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若其提供技術服務對象非屬製造業,不得認列該項免稅所得。
該 局說明,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投資,前揭獎勵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指對『製造 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 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公司?使已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5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其從事服務對象若係一般買賣業之公司、學校或 醫院,即非屬該辦法所定獎勵範疇,不得適用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否則將與該辦法之立法目的與精神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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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09月17日(日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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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暫繳申報應納稅額不包含最低稅負制所計算稅額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1) 文山區萬盛裡「中秋重陽環保晚會」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暫繳申報應納稅額不包含最低稅負制所計算稅額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日頻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暫繳稅額是否包含按上年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繳納稅額之二分之一?
該 局指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本年度因9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0月1日),按其上年度結算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前揭所指應納稅額並不包含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繳納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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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09月16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營業人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2) 營利事業籌措外來資金列報利息支出之規定
(3)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4) 特定保險給付應如何計入基本所得額
(5) 營利事業解散、註銷時所支付薪資、租金費用應填發扣(免)繳憑單
(6) 營業人結束營業或廢止,處分餘存財產及商品應報繳營業稅。
(7) 固定資產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無須辦理報廢報備
(8) 商品盤損之認列規定
(9) 退職所得如何計算?
(10) 菸酒稅產製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相關規定
(11) 逾期申請實物抵繳需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12) 帳簿憑證保管及滅失處理
(13) 如何申請補發被繼承人核定通知書等課稅資料
(14) 他人代辦綜所稅申報如有漏報情事仍應處罰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營業人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函令規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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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09月09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依約按淨額給付各類所得者應按給付總額辦理扣繳
(2) 受託代銷貨物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3) 納稅義務人於行使員工認股權,有收入者應列報所得
(4) 宗教團體有銷售貨物應課徵營業稅
(5) 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其房屋交易損益計算
(6) 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
(7) 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8) 外僑申報出售土地及房屋綜所稅之規定
(9) 營業稅直接劃撥退稅,快速安全又方便
(10) 個人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如何計算?
(11) 營利事業向個人借款所給付之利息應扣繳稅款
(12) 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應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13) 受扶養親屬如有打工所得,應合併申報以免受罰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依約按淨額給付各類所得者應按給付總額辦理扣繳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部分扣繳單位給付權利金或租金時,依照契約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但誤以未含稅的金額辦理扣繳,以致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 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依規定的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本國營利事業給付國外營利 事業權利金,應在給付權利金時自給付金額中扣取20﹪的稅款,再將餘款交付給國外營利事業;但發現有於契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稅款情形,此時就必 須按國外營利事業實際取得的權利金總額來計算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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