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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1) | 97/1/1日起個人每年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應課徵營業稅 |
(2) | 公司年度中解散,申報未分配盈餘之相關規定 |
(3) | 外國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加工之課稅規定 |
(4) | 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之租金,應辦理扣繳申報 |
(5) | 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
(6) | 銷售應稅搭配免稅商品,應申報免稅銷售額 |
(7) | 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將遭處罰 |
(8) |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申報綜所稅 |
(9) | 中華民國境外之債務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 |
(10) | 債務人逃匿不能列報呆帳損失之課稅相關規定 |
(11) | 共有房屋租賃所得應按各持分歸課。 |
講習會資訊 |
統一發票 |
問卷調查 |
租稅教育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97/1/1日起個人每年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應課徵營業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含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以往均僅課徵綜合所得稅,而未課徵營業稅,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整合稽徵機關一致性作業標準,財政部補充規定,個人每年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6戶以上者(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之房屋應予排除)將先行列入查核範圍,如經查明其係以營利為目的,始得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經常以買進賣出賺取差價方式,從事房地產買賣者,應自97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設立登記,出售房屋時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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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公司年度中解散,申報未分配盈餘之相關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時,常就未分配盈餘是否應申報持有質疑,該局特就未分配盈餘如何申報彙整說明如下: 一、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營利事業解散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免辦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至於解散年度之前一年度盈餘應辦或免辦申報,則視營利事業清算完結日期而定: (一)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已清算完結者,免辦理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未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計算未分配盈餘,並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申報。但如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則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該 局進一步表示,為使營利事業更加明瞭,特舉例說明之,甲公司在95年6月1日解散,同年7月15日辦理決算申報時,不須申報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但 必須將94、95年度之盈餘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但甲公司若於96年2月8日清算完結,則應於當日前申報94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如清算完結 日預定為96年7月1日,則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間申報94年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時,應注意相關申報期限,以免逾期致使權益受損。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鄧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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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外國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加工之課稅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 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品質,未涉及境外加工廠所從事加 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 該局指出,國內營利事業與受託加工之外國營利事業間如有從屬或控制關係,雙方約定支付之加工費金額,經發現有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辦理。 (聯絡人:松山分局劉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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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之租金,應辦理扣繳申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之租金,應依扣繳相關規定辦理,達扣繳標準而未扣繳者,除通知補繳及補報外,並將裁處罰鍰。 該 局指出,查核某營利事業承租房屋經營自助火鍋店,長期配合房東低報房租,短扣稅款並填發不實扣繳憑單。後因房東自動補報91至94年度短報之租賃所得計2 千6百餘萬並加計利息補繳綜合所得稅,房東之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規定,得免處罰鍰;惟該營利事業負責人因未依法扣繳稅款,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仍應依法送罰,裁處91至94年度罰鍰共245萬餘元。 該局說 明,扣繳稅款目的在掌握稅源,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 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以免 受罰,並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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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項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 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凡買賣有價證券,均應課徵證券交易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 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準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如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 發之股票,即非上開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此類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另依公司法第162條之2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 股份得免印製股票(屬無實體發行),如有轉讓股份情形,仍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甲君92年度出售所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乙公司雖 已印製股票,但尚未辦理認證發行手續,甲君未申報出售乙公司股份之財產交易所得,經查獲補徵所得稅並處罰鍰,甲君主張其92年度出售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已印製股票,實質上應視為出售有價證券,且已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就財產交易所得及罰鍰申請複查。惟經查係爭股份雖已印製股票,卻未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 發行登記機構簽證,難認定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既欠缺必要記載事項,該股票自屬無效,非屬有價證券,而駁回覆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所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應先行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為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俾免誤用法令遭補稅處罰。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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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銷售應稅搭配免稅商品,應申報免稅銷售額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免稅商品與應稅商品搭配組合方式銷售貨物,應分別依規定申報免稅銷售額、調整不得扣抵比率,繳納營業稅,並依規定給予及取得憑證。 該 局說明,營業人以免稅商品與應稅商品搭配組合銷售貨物,係屬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兼營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3 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應依規定申報免稅銷售額、調整不得扣抵比率;如有未依規定調整不得扣抵比率,致漏繳稅款 者,應依法補徵營業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某營業人於網站設立電子商務平台購物窗口,銷售應稅商品,組合搭配合作廠商提供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 徵營業稅之免稅商品(如生鮮農產物、報紙),未依規定申報免稅銷售額及調整不得扣抵比率,且係由免徵營業稅商品之合作廠商直接開立收據給消費者,其銷售免 稅商品部分未依規定給予憑證,及未依規定向合作廠商取得憑證,與上開營業稅法規定不合,遭該局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短漏 稅額處3倍罰鍰及按銷售額處5﹪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網站設立電子商務平台購物窗口,組合搭配免徵營業稅之免稅商品出售,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4條規定,申報免稅銷售額及依規定調整不得扣抵比率,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致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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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將遭處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全國營業人進銷貨資料均已輸入電腦,透過電腦勾稽查對,即可發現營業人進銷貨異常情形,營業人請勿企圖規避或逃漏營業稅,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須受處罰。 該 局指出,最近查獲某貿易公司,於90年11月間,向甲公司進貨7百萬餘元,未依規定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卻取得另一家涉嫌虛設行號之公司所開立之統 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38萬餘元,經該局查獲,該公司雖於裁罰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並補報補繳稅款,因違章事證明確, 仍按所漏稅額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與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才能扣抵銷項稅額,勿貪一時小利,取具虛設行號發票逃漏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處罰外,涉及刑責部分移送法辦。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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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申報綜所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有關高爾夫球會員證出售金額高於原始買進價格,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持有高爾夫球會員證,於出售轉讓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定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 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 至於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指出,民眾如果有高爾夫球會員證買賣情事,切記將移轉過戶等相關文件保留佐證,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以其自行舉證之售價或查得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 23113711分機211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檔案下載 | 高球證1.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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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中華民國境外之債務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 | 詳細內容 |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 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換言之,被繼承人生前向國外之金融機構或個人舉債之款項,不得自其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 局說明,審理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繼承人除申報甲君遺產總額3億9,000萬餘元外,同時扣除未償債務金額3,500萬元,繼承人提示債務證明文件,並說明 該等債務係被繼承人生前向國外銀行之借款,且該國外借款已匯回國內從事投資並已列入遺產申報,因此該借款亦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局以該債務非在中華民國 境內發生,於法不合剔除該項未償債務扣除額,計補徵遺產稅額約1,750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財產分配或理財投資時,應注意相關稅法之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4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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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債務人逃匿不能列報呆帳損失之課稅相關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不能收回列報呆帳損失時,其催收債權存證信函應郵寄至該營利事業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其屬債權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 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其屬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 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並由稽徵機關查對屬實始予認定。 該局指出,某營利事業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呆帳損失,該營利事業所提示之催收款項存證函,其收件人地址尚非該債務人之營業地址,無法證明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無從行使催收而否准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催收債權時應確實查明債務人營業地址,切勿疏忽僅就平常業務往來所知之地址為催收依據,致稽徵機關因查對不符而逕予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江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2)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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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共有房屋租賃所得應按各持分歸課。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共有房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持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 局說明,甲、乙、丙3人共有房屋乙棟,由甲就近管理,並由甲具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甲雖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由其申報租賃所得,其他共有人 未依持分比例申報租賃所得,遭稽徵機關依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釋規定,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核定其租賃所得,分別歸課,依法退補各 共有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上述情形,如承租人(扣繳義務人)已就該租金以原租賃契約具名人(甲君)為所得人申報扣免繳憑單,事後發現房屋係共有時,承租人(扣繳義務人)應依各共有人持分比例辦理扣免繳憑單(給付總額、扣繳稅額)更正。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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