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債權債務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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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6月01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稅款是否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 漏報96年度基本所得額將開始適用處罰規定
(3) 公司辦理註銷,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4) 大陸地區人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如何申報綜所稅?
(5) 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方可避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6) 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申報誰為納稅義務人?可否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什麼是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
(7) 同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其中1張發票中獎,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
(8) 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租金之課稅規定
(9) 綜所稅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建議保存7年
(10) 採網路申報綜所稅,僅能更正無法註銷
(11) 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試算表不可移作申報書使用
(12) 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13)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
(14) 綜所稅申報過後,內容有誤,如何處理?
(15) 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上傳成功方完成申報程序
(16) 如何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
講習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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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稅款是否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應自行繳納之稅款無需加計利息徵收。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71條規定免辦結 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又依同 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之申報期限,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 長其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之期限。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 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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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4月27日(週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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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文化藝術事業免徵營業稅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退還。
(2) 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
(3) 非以營利為目的機關、團體,若有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
(4)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所繳所得稅2年內重購可扣抵或退還
(5) 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6) 96年度綜合所得稅不能列報97年結婚配偶及出生新生兒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7) 納稅義務人得於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減除自願提繳退休金
(8) 公司行號無營業未購發票,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加徵滯、怠報金
(9) 小額給付免扣繳、免申報之規定
(10) 薪資所得如何扣繳
(11) 房屋出租予他人,雖非屬取具扣繳憑單者,仍要據實申報租賃所得
(12)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
(13) 國稅局已展開營業稅稅籍清查,未辦營業登記者請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14) 在大陸地區就醫的醫藥費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15) (一) 年度中離境、出生、死亡畢業或夫妻分居如何申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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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 文化藝術事業免徵營業稅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退還。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從事文化藝術活動,雖經文化建設委員會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予以認可免徵營業稅,惟其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申請扣抵或退還。
該 局說明,政府為獎助文化藝術活動,特別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30條規定,訂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營業人從事文化藝術活動得依上開規定 申請認可相關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上開免稅範圍雖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稅項目,惟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同屬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 或勞務,其有關的進項稅額自不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如有兼營應稅及上述免稅銷售額者,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即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 法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以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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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4月13日(週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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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2) 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3)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應注意事項
(4) 辦理所得稅申報,欲選擇列舉扣除額,請依規定申報
(5) 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營業稅,應於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6) 網路申報超方便、憑證報稅好處多
(7) 取得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遷讓補償費,應列入收入年度綜所稅申報,以免受罰
(8) 替代役實施條例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全額認定屬適用投資抵減研究與發展支出
(9) 營利事業擬訂人才培訓計畫,培育受僱員工創造企業競爭力依公司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抵申請優惠
(10) 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縱核定虧損,仍應受罰
(11) 被繼承人遺留之未償債務雖得自遺產扣除,惟應注意舉債資金之用途與流向是否有應列入申報之遺產。
(12) 扣繳單位填寫各類及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注意事項
(13) 加入律師公會所繳付公會費,屬個人費用,不得列報執行業務費用
(14) 臺北市國稅局開始寄發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15) 95年度綜所稅補稅請把握繳納期限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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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詳細內容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 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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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4月03日(日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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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公司欲享受租稅優惠務必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2) 當年度如承包2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確實分別計算
(3) 支付國外公司之服務費、資訊處理費,應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4) 高爾夫球場使用權之遺產及贈與財產估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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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 公司欲享受租稅優惠務必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詳細內容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同條第4項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公司研究與 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 填報,並依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未依上揭規定申請者,將喪失當年度本項租稅優惠。
某公司依稅捐稽徵法 第28條規定申請更正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要求補申報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370萬元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進而要求退還原溢繳稅款111萬 元。由於該公司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450萬元,可抵減稅額135萬元,並未申報人才培訓支出及該部分抵減稅額與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核與上揭法令規定不符,駁回該公司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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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3月23日(週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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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購屋或換屋不論實際有所得或虧損,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提示憑證。
(2) 營業人同一筆交易如兼有應稅及免稅,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3)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房屋者,應自97 年起依法課徵營業稅
(4) 申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應注意事項
(5) 自然人憑證有效期限於97年度到期者,可辦理展期3年!
(6) 外僑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之憑證
(7) 意外之財? 當心被虛報薪資!
(8) 繼承農地五年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遺產稅課稅相關規定
(9)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如供出之實際銷貨人已依法處罰,該營利事業可免予處罰。
(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已展開97年度加強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稽查計畫
(11)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哪些所得要報稅及免申報的標準
(12) 新頒法規稅務講習會-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
(13) 北市國稅局網站成立「金融機構經收稅款專區」,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請多加利用!
(14) 補習班之業務收入應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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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 購屋或換屋不論實際有所得或虧損,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提示憑證。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出售房屋年度,不論實際有所得或虧損,如果不能提出交易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的證明,將依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該 局說明,陳君於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未檢附當年度出售房屋之相關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資料,該局依據查得之財產交易所得資料核定陳君該年度財產交易 所得,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嗣陳君就該所得申請複查並提示係爭房屋買賣契約書,主張因個人貸款問題,訂約買入後於次月即以原價售出,經查核屬實准予註 銷原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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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3月16日(週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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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基本所得額應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2) 以地主名義建屋承讓之營業人應按剩餘租期未分攤餘額分期開立發票
(3) 聯合事務所得於每年3月20日前辦理所得稅扣繳憑單轉開
(4) 申報當年度死亡配偶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
(5) 營業人應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
(6)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7) 欠稅被限制出境,必須全部繳清才能解除
(8) 計算免稅所得與投資計畫無關者,應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或加回
(9)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應提供可供偵查之資料及線索
(10) 公司員工將自有汽車出租與任職公司、其取得之收入應如何計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11) 97年1、2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順延至97年3月17日
(12) 北市國稅局即日起執行營業稅選案查核,請營業人自我檢查
(13) 營業稅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選案查核作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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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 基本所得額應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短漏報基本所得額之免罰緩衝期已過,今年開始要適用處罰之規定,提醒大家要正確申報。
該 局說明,去年〈96年〉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辦理申報的第1年,因屬新制上路,為給納稅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因此在同條例第18條明定,對第15條短漏 稅額之處罰規定延緩至96年1月1日起施行,亦即95年度申報案件如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並未予以處罰,96年度之案件〈97年申報〉將開始適用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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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3月09日(週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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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房屋之牆面體出租可扣除必要之損耗費
(2) 綜所稅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3) 醫藥費用列舉扣除有撇步!
(4) 家庭暴力受害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5) 銷售貨物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金,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6)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處分餘存貨物應報繳營業稅
(7) 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價值估算
(8)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未收取利息,需設算利息收入。
(9) 無提前辦理9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之規定
(10)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得為列舉扣除額之項目僅以法條有明文者為限。
(11) 施工不當所?付之損害賠償費用,應否辦理扣繳申報?
(12) 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退休金之限額疑義
(13) 候選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14) 19家金融憑證可辦理綜所稅網路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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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 房屋之牆面體出租可扣除必要之損耗費
詳細內容 財政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其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出租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得適用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因為房屋的牆面屬房屋結構體的一部分,可以將損耗及費用從租金收入中扣除後,申報租賃所得。若無法提出證明,應參照財政部所頒布的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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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2月17日(週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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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扣稅款「之日起」,當日開始起算
(2) 「以貨物抵債」方式償還債務,債權人仍應依法取得憑證,以免受罰。
(3) 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並出售免辦營業登記
(4) 信託財產之課徵遺產稅規定。
(5) 非營利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地址等稅籍資料異動須辦理變更登記
(6) 請依限繳納96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款
(7) 限制出境後再欠繳稅款或罰鍰達規定標準者得併案列管。
(8) 總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者,其總、分支機構間貨物之調撥,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9) 97年贈與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
(10) 欠稅分期繳納相關規定
(11) 營業人不再營業,應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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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代扣稅款「之日起」,當日開始起算
詳細內容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 『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部分扣繳義務人對上開『之日起』有所誤解,誤以為係代扣稅款之次日 起算,致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而遭受處罰。
該局查核某公會聯合會於95年11月5日給付非境內居住者房東租賃所得216,000元,已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額43,200元,惟未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 日起10日內(11月14日前)申報核驗扣繳憑單,而於同年11月15日始自動補報,按前揭扣繳稅額處5%罰鍰2,160元,扣繳義務人不服提起複查,經 複查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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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3月06日(日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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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2) 公司使用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其成本不得按年攤提。
(3) 依約沒收合建房屋之保證金,如係補償其所失利益,應予課稅。
(4) 給付國外之顧問費,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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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 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之費用應與執行業務有關,非屬執行業務直接必要之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帳務處理方式,如主張有設帳並依帳載資料核實認定者,除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應設置帳簿詳實記載收支項目並保存憑證外,帳列費用尚需與執行業務有直接必要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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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3月05日(週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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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綜所稅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2) 信託行為之個人受益人於申報信託財產各類所得額時,不得再重複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3) 銷售貨物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金,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4)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處分餘存貨物應報繳營業稅
(5) 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6)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之證明及相關課稅問題。
(7) 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價值估算
(8) 施工不當所?付之損害賠償費用,應否辦理扣繳申報?
(9) 候選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10) 19家金融憑證可辦理綜所稅網路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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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 綜所稅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 定。另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又第2項規定,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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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2月14日(日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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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提存於法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補償款屬應課徵遺產稅財產
(2) 未辦理各類所得憑單申報者應速補報
(3) 基金會舉辦活動收取費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4) 已確定之欠稅及罰鍰案件,若提供擔保不因此而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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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歡慶元宵親子花燈會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提存於法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補償款屬應課徵遺產稅財產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免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以適用免稅規定。
該 局最近受理一件遺產稅申請複查案,申請人主張所列報經提存之款項5百餘萬元,係被繼承人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用地機關於其生前徵收提存款項,且已逾領取期 限無法領回,應予減除遺產價值。經該局以提存款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不符前揭都市計畫法規定,且迄未提示無法領回之證明資料,乃駁回其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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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2月03日(週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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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清算不合法得依法限制清算人出境
(2) 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其房屋交易損益計算規定?
(3) 投資未上市櫃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規定
(4) 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
(5) 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如何併計遺產課稅?
(6)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之1規定
(7) 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實際取得年度為準
(8) 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單獨出廠或進口者免徵貨物稅
(9) 列舉保險費扣除額,應以同一申報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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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清算不合法得依法限制清算人出境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於清算後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備查,惟清算程序中若未依公司法規定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及通知國稅局申報債權者,即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準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該 局說明,甲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190餘萬元,經該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限制出境實施辦法)限制清算人出境。清算 人以公司依法報經核准解散登記,已完成清算程序,並經地方法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向該局申請註銷欠稅並解除其出境之限制。經該局以該公司未合法清算完 結,法人人格並未消滅,否准註銷欠稅款,並繼續限制清算人出境。清算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決,清算人並未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及通 知該局申報債權,核與公司法規定有違。縱使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然其清算程序,既有違公司法規定,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乃駁回其訴並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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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到未兌領退稅催領通知單者,請儘速領取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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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教育
(1) 春節稅務廉政宣導活動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收到未兌領退稅催領通知單者,請儘速領取退稅款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已於96年10月31日作業完成,退稅憑單亦已寄發,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至96年12月31日,請尚未將退稅憑單提出兌領的受退人,儘速至申報戶籍所在之分局、稽徵所辦理展期。
該局指出,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退稅案件,截至97年1月中旬尚有2千8百餘件,金額為3千4百餘萬元尚未兌領。該局為保障受退人之權益,特於日前寄發「退稅憑單未兌領催領通知單」提醒受退人儘速提兌該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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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1月27日(週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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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課講師費與演講鍾點費要如何辦理扣繳?
(2) 派駐大陸或海外關係企業人員薪資支出之認列
(3)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應申報繳納遺產稅
(4) 合作社從事營業行為,依規定應報繳營業稅
(5)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之買賣其支付價款應注意事項
(6) ?避收受稅單者,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辦理留置或寄存送達
(7) 執行業務者因不可抗力致帳證滅失之處理規定。
(8) 營業人以自製產品送禮或犒賞員工,仍應課徵營業稅
(9) 營利事業解散情時,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10)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未核准前,仍應辦理扣繳申報
(11) 多層次傳銷事業申報96年度參加人進貨資料
(12) 應付未付費用,逾2年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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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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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授課講師費與演講鍾點費要如何辦理扣繳?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授課講師費與演講鍾點費有何不同?如何辦理扣繳?
該 局說明,凡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舉辦類似招生性質之活動,如業務講習會、訓練班,不論有無收費,其講師與補習班老師、學校老師性質相似,皆須照 排定之課程上課者,給付授課講師費屬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份者為限。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之 規定有下列二種扣繳方式,可擇一適用:﹝一﹞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即按照薪資所得扣繳 稅額表)扣繳。﹝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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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1月24日(日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呼籲各公司、行號應據實申報扣(免)繳憑單資料
(2) 若有取得應課稅之所得,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所稅申報。
(3) 分配境外股利非屬加徵10%營所稅不得抵繳扣繳稅額
(4) 網路申報扣(免)繳憑單,上傳成功後才算完成申報程序
(5) 有進貨事實取得非實際交易憑證,有條件免處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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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 呼籲各公司、行號應據實申報扣(免)繳憑單資料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公司、行號應據實列報薪資費用並申報薪資扣(免)繳憑單,切勿利用人頭虛報薪(工)資,以免遭補稅並處罰鍰。
該 局查核涉嫌利用人頭虛報薪(工)資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每年度重點工作,各地區國稅局係運用全國電腦歸戶所產生之異常薪資所得資料,作為查核參考。時有 發現被虛報多筆薪資者係因身份證遺失,或遭不法人士將身份資料提供犯罪集團變造使用,販售牟利,不但被虛報者權益受損,虛報薪(工)資之公司、行號遭補稅 處罰,嚴重者,負責人亦會因誤觸法網而遭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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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1月20日(週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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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西醫師之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分別
(2)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得申請追減更正年度利息所得
(3) 大學教授兼任該校附設國小校長,其薪資是否免稅?
(4)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5) 將房屋信託而實質移轉予受託人並取得對價者應課徵營業稅
(6) 給付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所得,扣繳憑單申報規定
(7) 支付退休金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勞工退休準備金
(8) 發票中四獎以上者應持同一筆交易全部統一發票前往領獎
(9) 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抽獎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10) 96年11月份營業稅退稅已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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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西醫師之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分別
詳細內容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西醫師在醫療院所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之所得,是薪資所得或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必須依西醫師與醫療院所之間的關係而 定。所謂駐診拆帳醫師係指醫療院所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 約所定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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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1月18日(日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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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臺北市國稅局展開巡徵查漏「臺北2008年貨大街活動」
(2) 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新版已上線,請更新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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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1) 北投區文林裡清潔日打掃活動暨裡鄰工作會報
(2) 凱達格蘭文化館『卑南族藝系列活動』暨辦理政令宣導
(3) 北投區福興裡清潔日打掃活動暨辦理政令宣導
(4) 斯文裡辦公處所裡鄰工作會報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臺北市國稅局展開巡徵查漏「臺北2008年貨大街活動」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臺北市政府商業處主辦「臺北2008年貨大街」活動,將於97年1月21日至2月5日在該活動6大商圈,包括迪化街、永樂市場等地,由稽查人員採分組掃街方式,瞭解營業人是否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加強查緝短漏開發票情形。
該局指出,巡徵作業的目的是希望能遏止營業人不法逃漏稅的意圖,建立其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納稅的觀念,以營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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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2月30日(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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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進貨應注意交易對象及付款流程,避免取得虛設行號統一發票。
(2) 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所遺對所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應課徵遺產稅
(3) 員工差旅費課稅實例
(4) 薪資支出必須實際於營利事業擔任工作或確有執行業務始准列支
(5) 清算中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欠稅有被限制出境
(6) 房屋出租予個人雖未取具扣繳憑單,仍要申報租賃所得
(7) 營利事業列報出售資產損失出售價格顯較時價低應提理由及證明文據
(8) 房屋經法院拍賣,為銷售貨物,應課徵營業稅
(9) 不論有無銷售額或購用統一發票,均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10) 聘僱律師代辦案件,請記得向國稅局核備
(11) 非屬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不得列報抵減稅額
(12) 簽證會計師應對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表及移轉訂價報告出具查核說明
(13) 9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稅率級距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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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進貨應注意交易對象及付款流程,避免取得虛設行號統一發票。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常見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的違章事件,除了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外,以未依規定取得進貨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稅捐為大宗。
該 局指出,統一發票制度行之有年,一直是我國銷售稅制的基石。為維持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的秩序,稅法除規定未依規定給予或取得統一發票應予處罰外,營業稅法 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違反者須按虛報進項稅額處罰。一般營業人常見的進貨未依規 定取得憑證多是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例如甲公司向某乙進貨,未依規定取具某乙開立的發票,卻取得某乙所交付由丙公司(丙公司多為以虛開發 票販售牟利的虛設行號)開立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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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2月09日(週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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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險人眷屬超過3口,應如何開立繳費證明?
(2) 公司合併當期決算期間終止日與決算申報時限起算日說明
(3) 營利事業租用房屋修繕費認列條件
(4) 出售今年之興櫃公司股票應否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5) 營業人申請註銷如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應依法申報營業稅
(6) 營利事業成本無法分析,國稅局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7) 個人提供藝術品參加拍賣會其所得計算及申報方式
(8) 自動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之規定
(9) 參加傳銷事業相關營業稅疑義
(10) 借款利息作為租賃必要費用應檢附證明
(11) 96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資料電子申報
(12) 執行業務者列報員工旅遊費用相關規定
(13) 申報營所稅漏報所得額,除補稅外,須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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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度各類所得資料電子申報實機操作﹝需線上報名、10樓電腦教室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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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被保險人眷屬超過3口,應如何開立繳費證明?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健保投保單位電話詢問,被保險人眷屬超過3口者,健保繳費證明應如何開立?
該 局說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3口者,以3口計。對於眷屬人數超過3口者之被保險人,為兼顧其申報綜合 所得稅適用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項目之權益,投保單位於開立繳費證明單時,應先徵詢被保險人,由投保眷口人數中選擇3口眷屬平均分攤保險費,憑以開立保險費繳 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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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2月02日(週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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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將財產無償借用應辦理公證
(2) 典當車輛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流當,業者可否申請塗銷該處分?
(3) 給付外國技術報酬金,應於給付時辦理扣繳所得稅
(4) 營業人適用零稅率改按月申報應由總機構提出申請
(5) 修訂信託所得申報書格式
(6) 企業發行儲值卡營業稅課稅疑義?
(7) 96年度各類所得人工憑單申報作業及相關變革
(8) 贈送股東紀念品、交際應酬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9) 外僑於年度中轉變為居住者,股利所得應如何申報?
(10) 執行名義正本留置法院,查調課稅資料之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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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 將財產無償借用應辦理公證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因職位異動關係,於94年初遷居於高雄市,即將位於臺北市的房子無償借給表姐居住,最近接獲該局通知補繳出租房屋的所得稅,其表示未收取租金,不瞭解為什麼要補稅?
該 局說明,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將財產無償借給他人使 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至法院辦理公證。有關「法院公證」之規定,自88年 4月21日修正公佈之公證法於90年 4月23日施行後,民間公證人依修正後公證法規定辦理之公證,亦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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