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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1) | 西醫師之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分別 |
(2) |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得申請追減更正年度利息所得 |
(3) | 大學教授兼任該校附設國小校長,其薪資是否免稅? |
(4) |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
(5) | 將房屋信託而實質移轉予受託人並取得對價者應課徵營業稅 |
(6) | 給付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所得,扣繳憑單申報規定 |
(7) | 支付退休金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勞工退休準備金 |
(8) | 發票中四獎以上者應持同一筆交易全部統一發票前往領獎 |
(9) | 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抽獎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10) | 96年11月份營業稅退稅已入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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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西醫師之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分別 | 詳細內容 |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西醫師在醫療院所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之所得,是薪資所得或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必須依西醫師與醫療院所之間的關係而 定。所謂駐診拆帳醫師係指醫療院所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 約所定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 該局指出,駐診拆帳之適用範圍如下: 1.駐診拆帳合約除載明拆帳報酬之計算外,如尚載明有下列支付項目之一 者,即不適用駐診拆帳之規定,而應全數按薪資所得辦理扣繳:〈1〉底薪〈2〉保障收入〈3〉年節獎金〈4〉加班費〈5〉退休金〈6〉退職金〈7〉養老金 〈8〉各種補助費(參加必要之醫療訓練及相關會議之補助費用除外)。 2.駐診拆帳合約除載明拆帳報酬之計算外,雖未載明上開項目之一,惟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有實際支付上開項目中任一項目之事實者,不適用駐診拆帳之規定,應全數按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3.駐診拆帳醫師非屬該駐診醫療機構之聘僱醫師,經查如為該醫療機構職工退休辦法、職工福利委員會之適用對象,不得適用駐診拆帳規定。 4.訂有拆帳合約之駐診醫師如另訂有聘僱合約者,或該駐診醫師擔任或兼任該醫療機構之行政職務,如院長、副院長、科〈部〉主管及其他行政職位者,均不適用駐診拆帳之規定。 5.依上開規定,有關醫療機構支付予所聘醫師之計酬方式,如係支付固定底薪,或除訂有底薪外,再依看診人數或手術次數等業務量支付酬金等,係屬受領醫師在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報酬,核屬薪資所得,尚無駐診拆帳之適用。 6.西醫師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20%之必要費用。 該局籲請各醫療院所依上述規定正確開立扣免繳憑單,另西醫師之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業別代號為44,亦請確實填報。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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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得申請追減更正年度利息所得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因故將定期存款於存款期間中途解約,依約定存款利息打折後繳還已領取之利息所得,得自利息所得中減除。 該 局說明,存款人提前解約所需繳還之利息所得,參照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582號函及87年4月9日台財稅第871936994號函 釋規定,核屬利息所得之減少,應自其繳還年度之利息所得中扣除。如繳還年度並無利息所得或利息所得不足扣除,可由金融機構出具利息扣抵證明【應詳註所得人 姓名、所得人統一編(證)號、存款帳號明細、追減利息所得之原領取年度、原領取利息所得金額及追減金額】交由存款人據以向申報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申請追減更正其領取年度之利息所得。 該局提醒,如有定期存款提前解約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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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大學教授兼任該校附設國小校長,其薪資是否免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大學專任教授兼任該校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其自該大學支領之薪資所得,是否可免納所得?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 師之月支待遇包括本薪(或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即學術研究費)。大學專任教授雖兼任該校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惟其自該大學支領之本薪(或年功薪)、 學術研究加給及超支鍾點費,均係基於受聘擔任該大學專任教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與其兼任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無涉,則無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2款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於所得稅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853833 分機5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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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 詳細內容 | 財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公司人員詢問,若公司專營投資業務,其進項憑證可否申報,若購買固定資產之其進項稅額是否可申請退還? 該 局說明,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故公司專營 投資業務,除股利收入外,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至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 2款有關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規定,應以有依法可申報扣抵稅額者為前提。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既不得申報扣抵,當無 溢付稅額可資退還。 該局呼籲,若公司專營投資業務,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如不慎提出扣抵,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張股長 電話:23965062分機8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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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將房屋信託而實質移轉予受託人並取得對價者應課徵營業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將房屋信託而實質移轉予受託人,並取得對價者,應課徵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及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 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營業人將不動產移轉他人,不論有無取得代價,即屬銷售貨物行為,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惟同 法第3條之1第1款規定,因信託行為成立,信託財產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信 託財產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免視為銷售,系就形式上所有權移轉之信託行為所定之規範,即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所為之處分,最終收益仍須返還委託人所成立之信 託。至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機構,而信託行為於成立時,即以實質移轉所有權為目的,即信託之土地、房屋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 還,並取得代價(價金)者,屬上開營業稅法所稱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銷售土地依同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財產〈房屋、土地等〉信託而實質移轉予受託人並取得對價者,於稽徵機關未調查前,速自動補報繳應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陳審核員 電話:23965062分機602)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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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給付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所得,扣繳憑單申報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 局指出,甲公司於95年4月19日,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業務所得1,530,000元,扣繳義務人雖已於4月24日繳納代扣稅款 306,000元,惟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扣繳憑單,遲至96年1月31日始辦理申報,而被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 示,一般扣繳義務人對於申報扣繳憑單,常常誤認為僅須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將上一年度內每一所得人之所得及扣繳稅額金額開立扣繳憑單在每年1月 底前申報即可,而忽略所得稅法第92條對於扣繳憑單之申報,分別就所得人是否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等情形有不同之規定。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對於扣繳憑單 之申報時間,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1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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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支付退休金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勞工退休準備金 | 詳細內容 |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在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前,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提列的職工退休金準備,仍可保留於帳上,惟營利事業於以後 年度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不足之數再自勞工退休金準備項下支付,仍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惟如營利事業 某年度有特殊困難,無法以現金支付退休勞工者,可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支付,如當年度該專戶不足支付,其不足之數由營利事業另行籌款支付時,應自該項 準備項下衝銷,不足沖銷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帳列職工退休金準備20餘萬元,並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30餘萬元,惟當年度支付勞工退休金費用時,未先自職工退休金準備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沖轉,即行列報退休金費用70餘萬元,以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列報各項成本費用科目,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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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發票中四獎以上者應持同一筆交易全部統一發票前往領獎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同一筆交易若連續開立多張收銀機統一發票,僅其中1張統一發票中獎,至代發獎金機構兌領獎金時,為何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方可兌獎?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中四獎以上者,同一筆交易若連續開立多張統一發票,僅其中1張中獎時,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方可兌獎;而五、六獎之中獎人僅須持該張中獎統一發票即可兌獎。 該 局進一步表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者,以及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等情形,都不適用給獎規 定;如果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收銀機統一發票,代發獎金單位需要籍由同一筆交易之所有發票,來判斷是否符合給獎規定之情形,所以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 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另財政部考量5、6獎獎額較小且兌獎人數較多,為便利民眾兌領獎金,如所中獎項為5、6獎之收銀機統一發票,且該張中獎發票並無其 他不合給獎規定情事者,可先行發獎。 該局呼籲,民眾前往大賣場購物,因交易項目繁多,同一筆交易取得多張收銀機統一發票,於對獎時,如所中獎項為 4獎以上者,務必將同一筆交易之所有統一發票妥善保存。如果同一筆交易之其餘未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不慎遺失了,可洽請營業人影印存根聯影本並加蓋營業人統 一發票專用章,交由代發獎金單位判斷,如果符合給獎規定,仍可兌領獎金。另提醒領獎人,務必於兌獎期限內前往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且該張中獎的收銀機統一發 票一定要持正本並攜帶身份證正本才可以兌領獎金。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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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抽獎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物、慰勞品等之進項稅額,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 局接獲公司會計人員電話詢問,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活動所提供之抽獎獎品,如:汽車、電腦、音響、手機等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說明, 營業人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旅遊等活動費用,以及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 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 10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誤申報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扣抵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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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96年11月份營業稅退稅已入帳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11月份營業稅退稅案件已於97年1月15日完成退稅作業。 該 局指出,臺北市轄區內96年11月營業稅退稅案件共4,244 件,總金額29億3千餘萬元,其中直撥退稅案件計3,981件,已於1月15日將退稅款撥入營業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支票退稅案件計263件,於1月 18日寄發國庫支票,營業人收到國庫支票後,請儘速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退稅款。 該局說明,使用直接劃撥退稅者,退稅款於退稅日自動撥入指定帳戶,將較國庫支票退稅提早領到退稅款,可充裕運用資金,且不必擔心郵寄支票遺失或因遷址而收不到退稅支票及節省前往金融機構提兌時間。 該 局呼籲設籍於臺北市之營業人,就近向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索取「營業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或自該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 //www.ntat.gov.tw/便民服務/稅務書表下載/營業稅),填妥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送交營業地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直接劃撥退 稅,省時又方便。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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