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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3月09日(週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房屋之牆面體出租可扣除必要之損耗費
(2)綜所稅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3)醫藥費用列舉扣除有撇步!
(4)家庭暴力受害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5)銷售貨物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金,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6)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處分餘存貨物應報繳營業稅
(7)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價值估算
(8)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未收取利息,需設算利息收入。
(9)無提前辦理9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之規定
(10)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得為列舉扣除額之項目僅以法條有明文者為限。
(11)施工不當所?付之損害賠償費用,應否辦理扣繳申報?
(12)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退休金之限額疑義
(13)候選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14)19家金融憑證可辦理綜所稅網路報稅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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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房屋之牆面體出租可扣除必要之損耗費
詳細內容財政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其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出租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得適用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因為房屋的牆面屬房屋結構體的一部分,可以將損耗及費用從租金收入中扣除後,申報租賃所得。若無法提出證明,應參照財政部所頒布的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予以扣除。
該局指出,部分民眾不瞭解房屋的廣告牆面係房屋的一部份,承租人填發的扣免繳憑單雖填寫所得類別為租賃所得-非房屋,但仍可比照房屋出租減除必要之損耗及費用,該局提醒將房屋的牆面出租的民眾不要忘了這項權利。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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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綜所稅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 定。另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又第2項規定,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 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王君未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須補稅,王君收到核定通知書後,申請增列扶養親屬及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該局 以王君增列之受扶養親屬符合所得稅法地17條規定,准予增列依其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惟依上開法令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仍 依標準扣除額核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如期申報,若要適用列舉扣除,應於申報書內填明。對於所得稅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853833轉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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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醫藥費用列舉扣除有撇步!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來電詢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就醫醫藥費用應注意那些規定?
該 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 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如因病赴國外就醫部分,必須係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 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才可列舉扣除其費用,但其間往返交通費及旅費則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之範圍。
該局指出,如屬醫療性質之整型美容費用,如皮膚疾病或燒燙傷之換膚手術、車禍受傷之整型等,可列報醫藥費用扣除,但愛美人士非傷病而去作全身或部分整型,如雷射除斑美白、割雙眼皮、拉皮、隆胸等,則不能列舉扣除。
該 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醫療院所沒有之 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可憑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不慎遺失其醫療憑證時,可向原醫院、診所申請原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機構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蓋章後之證明憑以申請扣除。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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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家庭暴力受害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遭受家暴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於保護令有效期間辦理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相關規定,分別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該 局說明,雖然我國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單位的合併申報制,夫妻、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原則上均應合併報繳,若夫妻已分居,可分別填寫申報書但應於申報書載明配 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等資料,於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註明「已分居」字樣,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辦理此類案件,將合併計算應納稅 額後,分別發單補徵。遭受婚姻暴力的受害人,除依夫妻分居情形,載明配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等資料,註明已分居外,並檢附保護令影本一併申報。另為避免 婚姻暴力受害人因核定通知書上之所得資料來源洩漏其工作地點,稽徵機關於核定通知書上僅載明受通知補稅者之所得資料,其配偶之所得資料來源不予註明,而僅 以所得總額表示。
該局提醒婚姻暴力受害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所取得的保護令,以免洩漏自身之工作地點,招致無謂困擾。
(承辦人:內湖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7928671轉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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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銷售貨物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金,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務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金等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又財政部函釋規定,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所稱賠償款係指 非屬銷售交易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例如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收入或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取得運輸公 司賠償收入,尚非衍生自原始銷售交易行為,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故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惟若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 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 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賠償收入,應確認發生賠償收入實際原因,判斷是否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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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處分餘存貨物應報繳營業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時,所餘存之貨物,無論是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亦或留供自用,甚至贈送員工,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 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以時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 局指出,有解散或廢止營業登記、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或因合併而消滅等情形之營業人,移轉所餘存貨,其性質與銷售商品並無不同,應視為銷售貨 物,於辦理註銷或變更營業登記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惟辦理註銷或變更前已將視為銷售之貨物移轉與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立之營業人者,應於 移轉時開立統一發票;至受讓之營業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有上述情形之營業人切勿漏開、短開統一發票或漏報、短報銷售額,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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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價值估算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關於遺產價值之計算,依稅法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公開上市公司之股票則以當日之收盤價估定,至於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則以繼承開始日之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計算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之資產淨值,對於公司資產中土地之估價,僅依原始買入之帳面成本為準,未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
該 局查核遺產申報案件,申報被繼承人所有某育樂事業公司未上市股票係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算,惟該公司持有大批69年度取得之土地資產,至被繼承人死亡年度該 等土地價值已增值了8倍,原申報股票價值1,200萬元,經依前揭法令規定調整股票價值為9,600萬元,另行補徵遺產稅4,80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計算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之資產淨值時,應注意該公司持有原始取得之土地,是否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以免短報遺產稅額。
(聯絡人:稽核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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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未收取利息,需設算利息收入。
詳細內容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 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比照前項規定方式設算公司 之利息收入,核課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甲公司某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得其與股東李君間之資金往來資料,按當年度1月1 日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1,158萬餘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89萬餘元。該公司不服,申經複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仍表不服提起 上訴,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者,應按當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俾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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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無提前辦理9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之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久居國外或具雙重國籍身份之納稅義務人詢問,可否提前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 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 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所得稅法既已明定辦理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自應依法於申報期間內受理申報。
該局指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於 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或於年度中死亡且未遺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配偶者,應由遺囑執行 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外,現行尚無提前結算申報 之規定。
該局提醒因出國或其他原因,無法自行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委由親朋好友、會計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辦申報或自行採用網路報 稅;如具雙重國籍身份之納稅義務人,因兩國之結算申報期間不同,涉及抵稅問題,亦應依我國稅法規定,於5月份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之 結算稅額。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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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得為列舉扣除額之項目僅以法條有明文者為限。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為列舉扣除額之項目僅以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者為限。
該 局說明,在查核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些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乃肇於住家發生竊盜事件所受財物損失,主張遭受竊盜損失亦屬不可抗力之災害, 應得為列舉扣除。經該局以竊盜損失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定列舉扣除額項目為由,否准認列,並經至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均採同見解。
該局指出,按綜合 所得稅得為列舉扣除額之項目僅以法律有明文訂定者為限,是個人縱有實際發生財產減損之事實,如該事項非在現行稅法所明定範圍,亦無從為列舉扣除額之適用, 此乃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使然。個人盜竊損失非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要難謂為符合列舉扣除額之法定構成要件。
該局 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時,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 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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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施工不當所?付之損害賠償費用,應否辦理扣繳申報?
詳細內容扣繳義務人李先生來電詢問,建設公司因建築工地開挖,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致駕駛人人車損傷,雙方經協議和解,同意由公司負擔之汽車修護費用及傷害醫療費用賠償金,應否辦理扣繳申報?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免納所得稅。另雙方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 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 其他所得,應依法課稅。至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
該局指出,建設公司因施工不當致駕駛人及其所駕駛之車輛皆受損害,經公司與駕駛人協調和解,由公司負擔其車輛之修復費用並?付駕駛人之傷害醫療費用賠償金,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無須辦理扣繳申報事宜。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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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退休金之限額疑義
詳細內容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勞工退休新制實施以來,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僱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 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 之用,但因足額提撥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否全額列為費用問題,仍欠缺完整之認識,以致造成帳務上之困擾及報稅之正確性。
該局說明,營利事 業依據精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並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新制實施前工作年資勞工,按月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至退休金專戶,就財務會計 而言,並無超過列支限額的問題,但所得稅法第33條第2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 15%限度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費用列支。次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7款第2目第1小目及第2小目規定,選擇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 度與保留適用新制實施前工作年資勞工,按月依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率提撥之退休準備金,其限額亦以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15%為限,所以實際 提撥之退休金高於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可提撥金額部分,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予帳外減除。從上開之說明,可明瞭退休金費用在財務會計與稅務 會計列支差異之處。
該局呼籲,事業單位應隨時注意,有關所得稅法、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相關規定,以正確處理退休金費用之帳務事宜,並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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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候選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詳細內容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96年11月7日修正公佈後,候選人依同法第42條規定,競選經費之支出,於同法第41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 最高金額內,減除依同法第43條規定之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及政治獻金之餘額,得於申報投票日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告日為96年11月9日,投票日為97年1月12日,因此該屆候選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時,應依96年11月7日修正公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規定,於98年申報97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該 局指出,前開候選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一、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競選經費支出應依政治獻金法第 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分別列示,並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二、候選人已開立政治獻金專 戶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相關文件。但經稽徵機關審 酌認有調閱競選經費支出憑證或相關證明文件查核之必要者,候選人仍應提示競選經費支出憑證或證明文件供核。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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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19家金融憑證可辦理綜所稅網路報稅
詳細內容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網公司TWCA)97年度亦經財政部審查通過為電子報稅金融憑證簽發機構,本年度電子報稅金融憑 證種類包括1家金融控股公司、5家國內銀行、12家證券商及1家保險公司發放之網路銀行憑證、網路下單憑證及網路保險憑證,請民眾善加利用該金融憑證辦理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本年度參與網路報稅憑證之金融機構,包括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新增)、第一商業銀行、元大京華證券、日盛證券、元富證券、玉山綜合證券、台證綜合證券、永豐金證券(新增)、兆豐證券、亞東 證券、國票綜合證券(新增)、統一綜合證券、群益證券、富邦綜合證券、南山人壽保險共19家公司。
該局指出,本年度未向臺網公司申請參與網路報稅 作業之金融機構,其憑證用戶於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使金融憑證在有效期限內,亦無法提供所得查詢及網路報稅功能,而前述19家金融機構全國有 2,300多家分行(分公司)可提供免費申辦金融憑證服務,且使用金融憑證辦理網路報稅不須準備讀卡機,非常方便、省時。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除申 辦自然人憑證IC卡外,亦可向前述經財政部審查通過之19家金融機構申請多用途TWCA金融憑證,以利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並注意電子報 稅金融憑證務必親自妥善保管,勿隨意借予他人作其他用途使用,以免洩漏個人所得資料,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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