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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1) |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
(2) | 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
(3) |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應注意事項 |
(4) | 辦理所得稅申報,欲選擇列舉扣除額,請依規定申報 |
(5) | 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營業稅,應於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
(6) | 網路申報超方便、憑證報稅好處多 |
(7) | 取得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遷讓補償費,應列入收入年度綜所稅申報,以免受罰 |
(8) | 替代役實施條例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全額認定屬適用投資抵減研究與發展支出 |
(9) | 營利事業擬訂人才培訓計畫,培育受僱員工創造企業競爭力依公司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抵申請優惠 |
(10) | 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縱核定虧損,仍應受罰 |
(11) | 被繼承人遺留之未償債務雖得自遺產扣除,惟應注意舉債資金之用途與流向是否有應列入申報之遺產。 |
(12) | 扣繳單位填寫各類及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注意事項 |
(13) | 加入律師公會所繳付公會費,屬個人費用,不得列報執行業務費用 |
(14) | 臺北市國稅局開始寄發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15) | 95年度綜所稅補稅請把握繳納期限以免受罰 |
講習會資訊 |
統一發票 |
問卷調查 |
租稅教育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 詳細內容 |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 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 (三)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 局舉例,甲君出售高爾夫球證1張價格300萬元,支付佣金10萬元,而當初購入球證之成本為100萬元,則甲君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90萬元(售價300萬 元-成本100萬元-費用10萬元),應以此所得額列報綜合所得稅。但當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成本及費用之文件時,稽徵機關則以查得成交價 額或納稅義務人自行舉證之售價,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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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以祈求諸事順利,廟方會開立收據予民眾收執,民眾常詢問此類收據能否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相對有為信眾提供誦經等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無償之捐贈性質,寺廟所開立之收據並非證明捐贈,信眾自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該 局指出,慈善機構或團體如經主管機關立案登記,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者,納稅義務人對其捐贈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 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因類似上述點光明燈、安太歲等而支付寺廟之對價,雖不得適用前揭扣除規定,但民眾如為隨喜捐贈香油錢,並且取得寺廟開立之 捐贈收據,就可以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並非所有捐贈皆可列舉扣除,如受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並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即使民眾確有捐贈且取有收據,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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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應注意事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市景氣逐漸好轉,許多民眾趁房價上揚時,將所持有房屋售出,低買高賣以賺取利潤。96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季節即將到來,民眾常來電洽詢這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應該如何報稅? 該 局指出,房屋賣出價格大於該屋買入價格,即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該項所得之計 算,依納稅義務人能或不能舉證房屋買入與賣出之實際價格的相關證明文件,而按下列方式核實計算,或按財政部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說明如下: 一、能檢附買賣房屋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文件,以證明房屋買入、賣出實際價格者,依下列兩種情況計算所得額: 1.契約未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者: 財產交易所得=房地買進總額與賣出總額之差價×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2.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的賣出價額-原買入該屋時的取得成本-取得房屋後發生之一切改良費用 二、無法檢附買賣房屋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訂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96年度的標準如下: 1.臺北市:房屋評定現值 ×29% 2.高雄市:房屋評定現值 ×19% 3.準用直轄市之縣 (1)市:房屋評定現值 ×16% (2)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 4.其他縣市 (1)市(即原省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3% (2)縣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0% (3)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 該局強調,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是納稅義務人經常漏報的所得項目,特別呼籲96年度有售屋的民眾,應留意依上述規定申報所得,以免遭到補稅,造成不便。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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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辦理所得稅申報,欲選擇列舉扣除額,請依規定申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多種符合列舉扣除規定之項目且具有節稅利益者,可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但申報時一定要注意填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若申報選用標準扣除額,稽徵機關核定後才主張採用列舉扣除就來不及了。 該 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王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該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王君接到補徵稅單後,初感不解為何補稅,於查對申報資料,始知友人代為申 報時因漏未申報租賃及營利所得,經計算後採用標準扣除額即無應納稅額而勾選標準扣除額,經該局查得漏報所得及應補繳稅額,王君隨即以該申報書非其本人親自 填寫,縱已經稽徵機關核定,仍應准其改用列舉扣除額等由,申請複查。案經該局複查決定以其主張於法不合,予以駁回。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 1項第2款第2目所規定的列舉扣除額,如有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或申報時自行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均不得要求 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至雖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仍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 也不能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選擇列舉扣除額,請依規定申報,申報後如欲變更,亦請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避免因不諳規定而導致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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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營業稅,應於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於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否則將依規定處罰。 該 局查得甲公司於96年3月因退貨取得進貨退出證明單3張共1200萬元,收回之營業稅額60萬元,未於96年5月申報當期營業稅時自進項稅額中扣減,甲公 司雖於96年7月15日申報次期營業稅時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但因該局已產生交查異常清單,於96年7月6日進行查核,甲公司因虛報進項稅額被處罰鍰 60萬元。 該局說明,營業人每期報繳營業稅時,營業稅額的計算係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有 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於發生之當期提出申報扣 減進項稅額;如當期未申報扣減,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甲公司雖主張因業務人員疏失,未將進貨 退出單交給會計人員,致生異常,並已補申報,惟已逾前揭稅法規定申報時限,申請人縱無故意,亦應負過失之責,無行政罰法第7條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進貨退出或折讓發生時,請注意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持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扣減進項稅額,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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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網路申報超方便、憑證報稅好處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因應e世代潮流趨勢,配合政府推動網路化政策,推廣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及財政部審核通過之19家電子金融憑證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已列為該局今年之重點工作。 該局說明,網路報稅有下列優點,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一、自97年5月1日凌晨起至6月2日午夜12時止,全天候24小時均可上傳申報資料,不受辦公時間限制。 二、免出門、免辛苦排隊即可輕鬆完成申報,不受空間限制。 三、網路報稅系統自動以最有利之計稅方式,幫納稅義務人計算應納稅額,正確又便利。 四、於申報期限截止前,可隨時重新上網傳送更正申報資料,手續簡便。惟以身份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辦理申報者,同一日內傳輸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 五、 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19家金融憑證透過網路報稅,可直接下載當年度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 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及稅籍資料,作為申報之參考,免逐筆登錄申報戶所得及稅籍資料,省時又省力。 惟納稅義務人 本人之電子報稅憑證,僅能下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當年度所得及稅籍資料(不含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應計入基本 所得額項目之所得、逾期申報、更正資料及其他非扣繳所得資料),如有申報其他受扶養親屬,需另以該受扶養親屬之電子報稅憑證下載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申 請查詢所得資料。 六、網路申報之退稅案件列為第1批退稅,預計7月底前完成退稅作業,快速又安全。 七、設籍臺北市之納稅義務人,採用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網路報稅,還可以參加該局舉辦之『憑證easy報?好禮輕鬆抱』抽獎活動,最高獎項為壹拾萬元百貨公司提貨券。 該 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就近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或向19家金融機構申請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金融憑證。如對上揭金融憑證之申 請及使用有疑問,請逕至金融憑證網路報稅聯合服務網站(http ://www.twca.com.tw/itax)查詢或向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電話:2370-8886分機9洽詢。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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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取得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遷讓補償費,應列入收入年度綜所稅申報,以免受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只要有應課稅的各種所得,均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計算,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除補繳稅款外,如達到裁罰標準,尚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 局指出,部分金額龐大的所得項目,納稅義務人常因一時疏忽,容易發生漏報而遭致補稅受罰,搬遷補償費收入即是其中一種最常見金額較大的所得漏報項目。例如 納稅義務人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當土地所有權人想要收回土地時,常為協助其順利搬遷而給付鉅額之地上物搬遷補償費,納稅義務人在取得該項收入後,應依所 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以該筆搬遷補償費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做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惟如無法提出相關的成本費用憑 證,依財政部74年5月6日台財稅第15543號函釋規定,應以該搬遷補償費收入50﹪,列為所得額計算。是類所得由於納稅義務人通常不會取得扣繳憑單, 最容易因遺忘未予申報,致遭裁處鉅額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該局呼籲,在辦理綜合所得稅前,可將前一年度所取得的各種所得,仔細的回顧一下, 逐項檢查是否取有扣繳憑單,對於沒有扣繳憑單而有收入者,如果不能確定是否屬於課稅所得,可在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如申報期間已過, 在稽徵機關尚未開始進行調查前,得就漏報所得自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有關免罰之規定。 (聯絡人:法務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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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替代役實施條例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全額認定屬適用投資抵減研究與發展支出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繳納之研究發展費,經稅捐稽徵機關專案認定者,得全額認定屬適用投資抵減研究與發展支出。 該 局說明,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於研發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如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研發替 代役役男屬「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者,依同辦法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 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96年12月26日經工字第09600179970號函規定,得全額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研究與發展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注意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完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尤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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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營利事業擬訂人才培訓計畫,培育受僱員工創造企業競爭力依公司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抵申請優惠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致力人力資源開發,訂定人才培訓計畫,培育受僱員工知能藉以提升企業競爭力,相關人才培訓支出符合規定者,可申請適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 該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貳之規定,人才培訓支出的訓練活動方式,包括自行辦理、聯合辦理或委託辦理等3種,如果是採用委託辦理者,必須特別注意受託代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才能適用抵稅優惠的規定: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之職業訓練法及其相關子法規之規定設立者。 (二)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登記之補習班。 (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得從事人才培訓或技能技藝等訓練之學校、研究機構或事業機構。 (四)代訓機構如位於國外,則該機構係屬符合當地相關法令規定,得從事人才培訓或技能技藝等訓練之學校、研究機構或事業機構。 該 局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其委託國內外數家公司辦理員工訓練所支付之人才培訓支出500餘萬元,並申請適用抵稅規 定,但該公司所列報的委託代訓公司並不符合投資抵減優惠規定的受訓代訓之國內外補習班、學校、研究或事業機構等條件,因此,全數否准抵稅,補稅150餘萬 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委託代訓機構辦理員工訓練活動時,一定要特別留意受託代訓機構是否符合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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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縱核定虧損,仍應受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所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補徵稅款,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 局受理甲君檢舉A公司虛報其薪資20萬元,經調查後,A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資料,同意剔除該筆薪資支出,惟A公司主張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經減除該筆薪 資支出仍屬虧損,應無漏稅額,毋庸受罰。惟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 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A公司虛報甲君薪資20萬元,仍應就其短漏之所得額20萬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核算,仍應按所漏稅額4萬元(20萬元×稅率25﹪-累進差額1萬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切勿虛報員工薪資,一經查獲,即使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仍為虧損,也要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轉178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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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被繼承人遺留之未償債務雖得自遺產扣除,惟應注意舉債資金之用途與流向是否有應列入申報之遺產。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未償債務,具有確實證明,經查屬實者,可自其遺產總額中扣除;惟應注意其借款用途,如係用於置產投資或轉借他人而轉換為其他資產型態者,仍應依法列報遺產。 該 局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向銀行借款500萬元,截至其死亡時尚未償還,申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惟該局於調查甲君之 借款資金流向時,發現該借款自銀行撥入甲君帳戶後,隨即提領轉至A君帳戶,經進一步追查,A君承認確向甲君借款且截至甲君死亡時均尚未清償。因此,被繼承 人甲君死亡時尚遺有對A君之債權500萬元,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自應列入遺產課稅。而繼承人漏未將被繼承人甲君 對A君之債權列入遺產申報,經該局查獲補徵漏稅額約200萬元,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罰鍰。 該局指出,本件繼承人雖聲稱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意識清楚且 自行處理財務均未假手他人,繼承人並不清楚其財務情形,致無從列報該債權遺產,惟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 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短報或漏報遺產者,除補徵稅款外,另須處以罰鍰,如有短漏報情形者,儘速於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即可免除相關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轉154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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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扣繳單位填寫各類及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注意事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填寫各類及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時,繳款書各欄位資料請特別注意正確完整填寫,以避免影響繳款資料建檔歸戶作業。 該局說明,各類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填寫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扣繳單位統一編號(8位數字)、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各欄位應詳實填列;如使用扣繳單位印模,請蓋於扣繳稅額繳款書右上方扣繳單位欄內,印模字跡應清晰,並請檢查是否三聯都蓋用齊全。 二、所得給付年度或所得類別不同時,請按年度和所得類別,分別填寫繳款書。 三、「所得所屬」、「給付日期」與「給付所得總額」各欄應詳實填寫,「應扣繳所得額」欄應填寫應扣繳「所得」額,並非填寫應扣繳「稅」額。 四、使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要記得正確勾註所得類別與格式代號,例如:租賃(152),於欄位上打ˇ表示。 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上之「應扣繳員工人數」、「免扣繳人數」、「給付所得總額」與「應扣繳稅額」各欄應按實一併填列。 該 局指出,扣繳單位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時,最容易疏忽勾註「所得類別」與「格式代號」欄位,以致影響繳款書建檔正確性,也有扣繳單位連統一編號、名 稱、地址等基本資料欄位都忘記填寫,使國稅局追查無門,該局呼籲扣繳單位繳款前再次檢視繳款書各欄位是否填寫完整,切勿遺漏!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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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加入律師公會所繳付公會費,屬個人費用,不得列報執行業務費用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律師事務所聘僱之律師加入律師公會所繳付之公會費,屬個人費用,不得列報為事務所之執行業務費用。 該 局指出,律師事務所聘僱之律師加入律師公會應繳公會費,非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所規範之執行業務費用。該局查核 某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甲君係該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該事務所列報支付所聘僱律師加入律師公會繳付之公會費,遭剔除補稅,某甲君不服提起行政救 濟,主張聘僱律師承辦案件收入悉歸事務所,相對其繳付公會費係與事務所執行業務有關費用,應予認定。案至行政法院,經法院判決以律師執行職務,須先向各法 院聲請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於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律師公會之會員。而律師公會之會員,可享有參選理事、監事之資格,並可參加會員大會,……足見上開有關 之權利及義務係存在於入會律師及公會之間,與律師所屬之事務所無涉,從而,律師所繳納之入會費用即屬其個人費用,與律師所屬之事務所無直接且必要之關係, 自不得列報為事務所之執行業務費用。 該局呼籲,律師事務所支付聘僱律師加入律師公會之公會費,屬個人費用,勿列報為事務所之執行業務費用,以免遭剔除。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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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臺北市國稅局開始寄發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7年5月1日至6月2日,為加強便民服務,已主動為上一年度採用人工申報綜合所得稅且設籍於臺北市的納稅義務人郵寄空白申報書表,以利申報。 該 局說明,為了提供不習慣或不方便上網,習於採用人工申報書的納稅義務人坐在家裡也可以輕鬆的瞭解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訊息及辦理結算申報的相關規定,已 陸續郵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繳款書及申報說明等資料至納稅義務人住所,郵寄的對象則是以上一年度採用人工申報的臺北市納稅義務人,未收到空白申報書納 稅義務人,可以在97年4月21日以後就近向該局所屬任一分局、稽徵所索取。 該局指出,為鼓勵納稅義務人多用網路,少用馬路,並配合電子化政府政 策,建請民眾多使用網路憑證報稅(自然人憑證IC卡或金融憑證),利用憑證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完成報稅手續,全天候24小時都可上傳申報資料,並可參 加「憑證easy報.好禮輕鬆報」網路報稅抽獎活動。 (聯絡人:服務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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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95年度綜所稅補稅請把握繳納期限以免受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交查後應補稅案件,已於97年3月底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稅款繳納期間自97年4月1日至4月10日,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如查對無誤後,請把握最後數日,儘速依限繳納。 該 局說明,本批次臺北市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交查核定應補稅案件共83,120件,補徵稅額共14億8592萬餘元,納稅義務人接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 書後,務必先查對核定通知書上所記載的補稅原因及金額,如有疑問請洽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有需更正事項請在限繳日期內提出申請;若查對無誤,亦請於限 繳日期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甚至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應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繳納期間屆滿次 日起算30日內,申請複查。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繳納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今年有多種繳稅方式提供選擇,除了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 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利用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網路線上繳稅,稅額在2萬元以下還可至便利商店繳稅,但是逾期、延期繳納案件即不能 適用,此外,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每件需自付手續費6元,各種繳稅方式於繳款書背面均有說明。 (聯絡人:服務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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