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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03月05日(週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綜所稅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2)信託行為之個人受益人於申報信託財產各類所得額時,不得再重複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3)銷售貨物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金,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4)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處分餘存貨物應報繳營業稅
(5)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6)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之證明及相關課稅問題。
(7)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價值估算
(8)施工不當所?付之損害賠償費用,應否辦理扣繳申報?
(9)候選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10)19家金融憑證可辦理綜所稅網路報稅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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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綜所稅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 定。另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又第2項規定,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 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王君未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須補稅,王君收到核定通知書後,申請增列扶養親屬及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該局 以王君增列之受扶養親屬符合所得稅法地17條規定,准予增列依其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惟依上開法令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仍 依標準扣除額核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如期申報,若要適用列舉扣除,應於申報書內填明。對於所得稅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853833轉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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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信託行為之個人受益人於申報信託財產各類所得額時,不得再重複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個人受益人,將信託財產各類所得併同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不得再重複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該 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條之4及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以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法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 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填發相關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是以,信託行為之個人受益人申報前揭信託財產各類所得 時,自不得再重複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以信託財產租賃所得為例,受託人以租賃收入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如房屋稅、信託管理費、購屋借款利息等),計算受益人 租賃所得額,並填發信託財產租賃所得憑單交受益人,受益人將該筆租賃所得併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不得再另行列舉減除必要費用及損耗,亦核無財產租賃必 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之適用。
該局指出,於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作業時,發現多起納稅義務人申報信託財產各類所得,因重複減除必要費用致短漏報所得應發單補稅之案例,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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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9702信託各類所得不再減除必要費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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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銷售貨物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金,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務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金等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又財政部函釋規定,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所稱賠償款係指 非屬銷售交易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例如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收入或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取得運輸公 司賠償收入,尚非衍生自原始銷售交易行為,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故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惟若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 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 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賠償收入,應確認發生賠償收入實際原因,判斷是否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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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處分餘存貨物應報繳營業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時,所餘存之貨物,無論是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亦或留供自用,甚至贈送員工,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 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以時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 局指出,有解散或廢止營業登記、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或因合併而消滅等情形之營業人,移轉所餘存貨,其性質與銷售商品並無不同,應視為銷售貨 物,於辦理註銷或變更營業登記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惟辦理註銷或變更前已將視為銷售之貨物移轉與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立之營業人者,應於 移轉時開立統一發票;至受讓之營業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有上述情形之營業人切勿漏開、短開統一發票或漏報、短報銷售額,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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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自96年1月1日起不再併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亦不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 局說明,96年7月11日增訂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按10%稅率扣繳稅款,不併計 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即前揭利息所得改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之規 定,且溯及自96年1月1日起適用。個人於96年1月1日至7月12日間兌領債券利息時因所得人提示「儲蓄免扣證」或因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 2000元而未扣繳之稅款,稽徵機關將於核定所得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辦理補徵,扣繳義務人無須再行補扣稅款。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所得人為個人時,因前揭利息所得改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方式,並無扣繳稅款起扣標準新臺幣2000元之適用,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改開具「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不慎觸法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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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之證明及相關課稅問題。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自有房屋出租,其租金收入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若係無償借與他人使用,必須訂立無償使用契約,同時到法院公證,且須符合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條件,才可以免設算租賃所得。
該 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第5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 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該局受理納稅義務人甲 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複查案,主張自有房屋係無償提供予前夫乙君經營裝潢行使用,並無收取租金等情事。經該局以係爭房屋既有商號設籍營業,亦為甲君所 不爭,依前揭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申經複查結果,仍未准變更。
該局強調,將財產借 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以,個人把房屋借給「他人」作營業使 用,或借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至將房屋無償借與非營業或執行業 務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必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該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仍應該按照「當地 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上面所提到的「他人」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而言。
該局指出,另有一種 情況亦相當普遍,即公司股東將自己所有房屋供公司使用,雖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要按照上述的規定計算租賃收入;同時如經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屋之稅捐者,仍 視同租金,惟此類約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費用,既未給付與出借人,可免予扣繳稅款,但應申報免扣繳憑單,由出借人併計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又公司借用上述房 屋期間,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使用而發生之修繕費,如非變相對出借人為補償者,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 入。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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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價值估算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關於遺產價值之計算,依稅法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公開上市公司之股票則以當日之收盤價估定,至於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則以繼承開始日之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計算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之資產淨值,對於公司資產中土地之估價,僅依原始買入之帳面成本為準,未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
該 局查核遺產申報案件,申報被繼承人所有某育樂事業公司未上市股票係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算,惟該公司持有大批69年度取得之土地資產,至被繼承人死亡年度該 等土地價值已增值了8倍,原申報股票價值1,200萬元,經依前揭法令規定調整股票價值為9,600萬元,另行補徵遺產稅4,80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計算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之資產淨值時,應注意該公司持有原始取得之土地,是否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以免短報遺產稅額。
(聯絡人:稽核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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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施工不當所?付之損害賠償費用,應否辦理扣繳申報?
詳細內容扣繳義務人李先生來電詢問,建設公司因建築工地開挖,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致駕駛人人車損傷,雙方經協議和解,同意由公司負擔之汽車修護費用及傷害醫療費用賠償金,應否辦理扣繳申報?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免納所得稅。另雙方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 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 其他所得,應依法課稅。至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
該局指出,建設公司因施工不當致駕駛人及其所駕駛之車輛皆受損害,經公司與駕駛人協調和解,由公司負擔其車輛之修復費用並?付駕駛人之傷害醫療費用賠償金,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無須辦理扣繳申報事宜。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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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候選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詳細內容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96年11月7日修正公佈後,候選人依同法第42條規定,競選經費之支出,於同法第41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 最高金額內,減除依同法第43條規定之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及政治獻金之餘額,得於申報投票日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告日為96年11月9日,投票日為97年1月12日,因此該屆候選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時,應依96年11月7日修正公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規定,於98年申報97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該 局指出,前開候選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一、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競選經費支出應依政治獻金法第 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分別列示,並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二、候選人已開立政治獻金專 戶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相關文件。但經稽徵機關審 酌認有調閱競選經費支出憑證或相關證明文件查核之必要者,候選人仍應提示競選經費支出憑證或證明文件供核。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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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19家金融憑證可辦理綜所稅網路報稅
詳細內容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網公司TWCA)97年度亦經財政部審查通過為電子報稅金融憑證簽發機構,本年度電子報稅金融憑 證種類包括1家金融控股公司、5家國內銀行、12家證券商及1家保險公司發放之網路銀行憑證、網路下單憑證及網路保險憑證,請民眾善加利用該金融憑證辦理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本年度參與網路報稅憑證之金融機構,包括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新增)、第一商業銀行、元大京華證券、日盛證券、元富證券、玉山綜合證券、台證綜合證券、永豐金證券(新增)、兆豐證券、亞東 證券、國票綜合證券(新增)、統一綜合證券、群益證券、富邦綜合證券、南山人壽保險共19家公司。
該局指出,本年度未向臺網公司申請參與網路報稅 作業之金融機構,其憑證用戶於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使金融憑證在有效期限內,亦無法提供所得查詢及網路報稅功能,而前述19家金融機構全國有 2,300多家分行(分公司)可提供免費申辦金融憑證服務,且使用金融憑證辦理網路報稅不須準備讀卡機,非常方便、省時。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除申 辦自然人憑證IC卡外,亦可向前述經財政部審查通過之19家金融機構申請多用途TWCA金融憑證,以利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並注意電子報 稅金融憑證務必親自妥善保管,勿隨意借予他人作其他用途使用,以免洩漏個人所得資料,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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