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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修正「薪資所得扣繳辦法」(97.03.05)
97.03.05 財政部令:修正「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70451098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8 條條文;並刪除第 6 條條文




第 5 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
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

第 6 條 (刪除)

第 8 條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
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
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令: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9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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