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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申請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除,商業登記回歸準則主義, 乃依 行政程序法之限制人民權利義務應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之規定,爰於商業登記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明定商業各類登記之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遵行事項之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之。 授權依據。又配合電子簽章法之施行,商業登記之申請方式亦得以透過網際網路申請,爰定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草案 草案 (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二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 明定商業申請各類登記事項得透過網際網路申辦。(第二條)


三、 明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第三條)


四、 明定商業申請各項登記,而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先經各該業機關許可者,應附具之文件。(第四條)


五、 明定商業設立登記應檢附 商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另合夥組織者應附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第五條)


六、 商業 登記之事項變更,應申請變更登記 ,而依變更之事項不同,明定分別應檢附之文件 ;合夥組織之商業其合夥契約有變更應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第六條)


七、 明定商業轉讓登記、營業合併登記及變更組織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第七條及第九條)


八、 明定商業之負責人死亡, 合法繼承人 申請繼承 登記 商業 注意之事項及之文件。(第八條)


九、 明定商業跨縣市 申請跨縣市遷移地址應檢附之文件 遷移地址 ,其商業名稱如與遷入地之商業發生相同或類似之情形時,應變更其名稱,並明定商業申請跨縣市遷移地址應檢附之文件。(第十條)


十、 明定商業總機構及全部分支機構暫時停止營業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 歇業登記應檢附之文件 ;暨商業總機構及全部分支機構終止營業申請歇業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十一、 明定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已登記之商業應檢附之文件。(第十三條)


十二、 明定經理人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第十四條)


十三、 明定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及分支機構終止營業申請廢止登記應檢附之件。(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十四、 明定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或行政區域調整致名稱與其他商業相同或類似者,商業 申請變更登記 應為之處理方式,又相關之變更係因公權力介入所為,爰明定其所造成之商業變更登記應免繳登記費。(第十八條)


一、十五、 明定 更正登記 之更正 範圍 以文字錯誤或遺漏者為限。(第十九條)



一、 明定商業各項登記之申請書格式由經濟部公告之。(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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