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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累計在台居留不超過183天者(含本國人、外國人、華僑、大陸地區人士),薪資應按給付總額扣取18%。但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符合行政院規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給付小於25,920元扣繳6%,超過25,920元扣繳


18%),生活費、主持費等屬於薪資所得,但個


人稿費、講演鐘點費等,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


台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需申報所得。


   


二、所扣稅款依規定應於給付10日內向國稅局繳納及申報,為免本校因逾期申報扣繳而受罰,請各發放單位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如以預借款項支應時,應於開立傳票時先行代扣相關所得稅,但請發放單位於支付應付款項後2日內將外籍人士之護照、居留證影本送出納組繳納申報,以符規定。


 


2.如以代墊方式給付時,務必於給付前先行代扣相關所得稅,並於支付後2日內將稅金、相關公文、護照、居留證影本送出納組繳納申報,以符規定。


 


3.以上二項是指扣繳稅額相關事宜,其他單據核銷,請依校內規定辦理。


 


三、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按月給付薪資由所得人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依6%扣繳。


 


1. 非按月給付薪資按給付總額扣取6%。(每次給付總額不超過33,340元得免予扣繳)


 


2.個人稿費、講演鐘點費等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總額扣取10%。(每次給付總額不超過20,000元得免予扣繳)


   


3.競技競賽獎金或給與按給付總額扣取10%。(每次給付總額不超過20,000元得免予扣繳)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需申報所得。


 


四、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等規定辦理。


 


附註:


 


上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之區分:


鐘點費(薪資所得)



  A.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具有招生性質之活動。



  B.不論有無收費,皆須照排定之課程上課,且有固定之上課地點。


 


  C.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含同步翻譯者之酬勞),但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有上課之性質者。


 


演講費(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有18萬元免稅額)



  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之專題演講,無固定之場所、時間及對象


 


 


99年起外籍人士薪資扣繳規定


身分區分別


滿183天


未滿183天


扣繳方式


查表


須填寫扶養親屬表者


6%


未填寫扶養親屬表者


6%


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


18%


基本工資1.5位以上者


 


扣繳稅額2000元下者,


免予扣繳


扣繳稅額無論金額大小


均須扣繳


繳庫期限


給付日之次月10日以前


給付日起10日內


申報期限


次年1月底以前


給付日起10日內


          


自動補報不


超過3次者


免扣繳憑單:750元


扣繳憑單:750≦扣繳稅額10%≦11250


次年1月底前補報不超過3次者


扣繳憑單:750≦扣繳稅額*5%≦11250


責令填報或補報超過3次者


免扣繳憑單:1500元


扣繳憑單:1500≦扣繳稅額20%≦22500


扣繳憑單:1500≦扣繳稅額20%≦22500


     


所得稅法


88、89、111、114條


92、114條


各類所得


扣繳率標準


2、11條


3條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5、6條


6條



註:


1.滿183天係指一課稅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台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


 


2.未滿183天演講、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5000元以下免予扣繳。


 


3.扶養親屬表係指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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