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小於25,920元扣繳6%,超過25,920元扣繳
18%),生活費、主持費等屬於薪資所得,但個
人稿費、講演鐘點費等,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
台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需申報所得。
二、所扣稅款依規定應於給付10日內向國稅局繳納及申報,為免本校因逾期申報扣繳而受罰,請各發放單位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如以預借款項支應時,應於開立傳票時先行代扣相關所得稅,但請發放單位於支付應付款項後2日內將外籍人士之護照、居留證影本送出納組繳納申報,以符規定。
2.如以代墊方式給付時,務必於給付前先行代扣相關所得稅,並於支付後2日內將稅金、相關公文、護照、居留證影本送出納組繳納申報,以符規定。
3.以上二項是指扣繳稅額相關事宜,其他單據核銷,請依校內規定辦理。
三、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按月給付薪資由所得人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依6%扣繳。
1. 非按月給付薪資按給付總額扣取6%。(每次給付總額不超過33,340元得免予扣繳)
2.個人稿費、講演鐘點費等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總額扣取10%。(每次給付總額不超過20,000元得免予扣繳)
3.競技競賽獎金或給與按給付總額扣取10%。(每次給付總額不超過20,000元得免予扣繳)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需申報所得。
附註:
上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之區分:
鐘點費:(薪資所得)
A.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具有招生性質之活動。
B.不論有無收費,皆須照排定之課程上課,且有固定之上課地點。
C.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含同步翻譯者之酬勞),但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有上課之性質者。
演講費:(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有18萬元免稅額)
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之專題演講,無固定之場所、時間及對象
99年起外籍人士薪資扣繳規定
身分區分別 | 滿183天 | 未滿183天 | ||
扣繳方式 | 查表 須填寫扶養親屬表者 | 6% 未填寫扶養親屬表者 | 6% 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 | 18% 基本工資1.5位以上者 |
| 扣繳稅額2000元下者, 免予扣繳 | 扣繳稅額無論金額大小 均須扣繳 | ||
繳庫期限 | 給付日之次月10日以前 | 給付日起10日內 | ||
申報期限 | 次年1月底以前 | 給付日起10日內 | ||
罰 則 | ||||
自動補報不 超過3次者 | 免扣繳憑單:750元 扣繳憑單:750≦扣繳稅額10%≦11250 | 次年1月底前補報不超過3次者 扣繳憑單:750≦扣繳稅額*5%≦11250 | ||
責令填報或補報超過3次者 | 免扣繳憑單:1500元 扣繳憑單:1500≦扣繳稅額20%≦22500 | 扣繳憑單:1500≦扣繳稅額20%≦22500 | ||
相 關 法 令 | ||||
所得稅法 | 第88、89、111、114條 | 第92、114條 | ||
各類所得 扣繳率標準 | 第2、11條 | 第3條 |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第5、6條 | 第6條 | ||
註:
1.滿183天係指一課稅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台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
2.未滿183天演講、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5000元以下免予扣繳。
3.扶養親屬表係指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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