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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何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


金,除依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


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 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因此,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均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100年2月8日(農曆年正月初六),開獎之大樂透獎券獎金合計約新臺幣18.22億元,由5位幸運人中獎,每人平均分得獎金3.64億元,扣除20%分離課稅之稅額7,280萬元後,淨所得2.912億元,依前揭規定前述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必併入中獎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聯絡人:稽核科盧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2)



發布單位:稽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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