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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部分:




(二)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  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準用直轄市之縣(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 市)


部分:




1、        住家用:




(1)    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 定。




(四)其他縣(市)(含99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部分:




1、  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  非住家 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 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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